南京市民馬女士上網預訂機票后,卻收到“機票航班取消”的詐騙短信,損失8662元。馬女士認為是南方航空泄露了其個人信息導致自己被騙,遂向法院起訴索賠被騙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共計1萬余元。昨天下午,該案在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開審。
今年8月,馬女士在網上為丈夫王先生購買了1張重慶飛拉薩的機票。可就在即將乘機的前一天,馬女士收到一條短信,短信中列明了丈夫的姓名、航班號等,告知“該航班由于飛機機械出現故障已被取消”,落款為南方航空。馬女士稱,由于信息極其準確,且她認為訂票沒有通過第三方,是直接在南航官網上訂購,這個信息應該只有南航和自己掌握,不會有其他人知曉,因此對這條短信深信不疑。由于丈夫乘飛機是為了參加非常重要的會議,馬女士急忙根據短信所留“400”開頭的電話打過去,對方告知沒辦法改簽當天機票,只能退款并重新購買當天機票,之后馬女士按照提示匯款8662元“重新購買機票”。為了確認訂票結果,馬女士隨后又撥打了南航熱線詢問訂票情況,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
馬女士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的相關規定,被告南航存在過錯并且造成了原告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南航的代理人答辯稱,原告的損失是由第三方即詐騙分子造成,應交由公安機關偵查,南航不承擔侵權責任。事實上,南航已按照運輸合同約定,將乘客安全運送到拉薩。被告代理人還提交了南航后臺銷售記錄,記錄顯示,馬女士并非從官網上訂票,而是在去哪兒網上訂票。代理人表示,乘客在訂票的整個環節中都有可能泄漏相關信息,而原告并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是南航泄露了王先生的個人信息。
事實上,馬女士不過是數以萬計的“被泄密”大軍中的一員。記者發現,從2013年下半年開始,機票退改簽詐騙短信頻頻見諸媒體,受害者遍布全國。他們在意識到遭遇詐騙短信后提出了共同的疑問:騙子是如何知道乘客姓名、航班班次、訂單號甚至身份證號、護照號等詳細信息進行“精準詐騙”的?
面對消費者的投訴和指責,航空公司大喊“冤枉”。南航代理人稱,公司每天都會對官網進行掃描和檢測,并發布安全通告,在旅客訂票過程中,也不斷發短信提醒乘客認準公司官方網站和官方客服熱線4006695539,以防上當受騙,可以說已經盡到了相關義務,但在詐騙短信滿天飛的情況下,消費者應該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消費者收到詐騙短信應該去報警,而不是來找航空公司。”
馬女士的代理人對此卻不贊同。他認為,近年來,南航因為泄露信息被投訴上千次,但南航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深挖“內鬼”,杜絕漏洞,而是聽之任之,導致因信息泄露的詐騙越來越多,信息保管上的不作為顯而易見。
庭審結束后,法庭未當庭宣判。
對于宣判結果,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律師沈浩不太樂觀。“從民事訴訟角度看,一般人很難知道自己的信息是在什么時間、地點、以什么方式、被誰泄露的。”沈浩自己也曾遭遇過不少信息被泄露的情況,比如孩子剛出生不久,他和妻子手機上就收到了月嫂、月子中心等廣告短信的密集騷擾。“我自己很清楚,就是醫院泄露了我的個人信息,但這只是自己的經驗推斷,一旦打起官司,要證明是醫院泄密,太難。”面對如此明目張膽的信息泄露,連他這個律師也只得忍氣吞聲。
其實,無論是《刑法》還是個人信息保護國家標準,均明確了信息采集管理單位的責任。《刑法》還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此前,南京一家通訊公司的員工因為幫助追債公司查詢指定號碼的通訊記錄,并通過記錄上的基站位置找人,最終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刑2年。但同樣因為取證的難題,類似案件并不多見。
沈浩認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消費者的維權不宜單兵作戰,而是可以借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力量來集體維權,這種公益訴訟不僅可以增加舉證能力,更能通過維權迫使商家認識到,要強化管理來履行對消費者的信息保密義務,否則會面臨市場經濟的負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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