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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訪
嫌疑人家屬
“沒想到垃圾桶里是自家小孩”
前日,記者來到萬紅宇案發時居住的大興區黃村鎮婆家走訪。多名鄰居仍記得去年嬰兒被棄垃圾桶一事,但對萬紅宇及其夫家并不十分了解,只知道孩子被發現后沒能救活。
萬紅宇的公公李先生說,兒媳出事后,老伴和兒子每天起早貪黑到玉泉營附近的冷凍廠工作,自己在家照顧孫子。孩子如今已兩歲半,一年多沒看到母親了。萬紅宇剛被捕時,孩子常屋里屋外地找母親。
李先生說,孩子還有半年就上幼兒園了,到時他也能每天跟著老伴和兒子到市場干活。目前,他最大心愿就是希望兒媳早日回家。
據李先生介紹,兒子和兒媳三年前經人介紹相識。兒媳婚后一直未外出工作,專心在家照顧孩子。
李先生回憶,案發當天早晨,他7點左右外出買早點時,聽見家中衛生間有流水聲。“我以為她在洗澡,就直接出門了?!崩钕壬f,9點左右他回家時,家中被收拾得干干凈凈,垃圾也都扔了。
“沒留意過兒媳懷孕,警察來家里時,我很意外。”李先生說,兒媳嫁過來后,一家人相處融洽,兒媳比較懂事,也會經常幫忙做些家務。兒子每天工作特別辛苦,回家后與兒媳話不多,兒媳平時也常回娘家住,但夫妻倆之間沒什么矛盾。
“那天我下午出去遛彎,聽人說垃圾桶里發現一剛出生的孩子,我還罵呢,怎么也沒想到就是自己家的小孩?!崩钕壬f,兒媳出事后,家人也曾埋怨過她,但“要問我諒解不諒解,我還是諒解”。
釋疑
丈夫寫諒解書能否成減刑依據?
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葛磊認為,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存在傷害孩子后又拋棄孩子的行為,應與其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經濟壓力大、被告人年紀尚輕不愿意撫養孩子等原因有關。此外,從本案被告人對待孩子的行為來看,例如用竹簽、剪刀等工具扎孩子,其主觀上屬于故意殺人而不屬于遺棄,所以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而不是遺棄罪。
葛磊介紹,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中第九條“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以及“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的規定,雖本案的被告人屬于被害人家屬,但同屬于被害人家屬的父親出具的諒解書也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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