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7日,男房東林某因瑣事與其房客發生爭執,故意用開水澆向房客16個月的幼子,造成其重傷。該案件發生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7日,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林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本案被告人林某,現年26歲,大學未畢業休學在家,至案發時獨自居住在母親名下的房屋里。林某因生活瑣事對借住其住處的李某產生不滿。2014年4月7日,林某在要求李某的妻子陳某代買早餐被拒絕后要求李某夫婦搬走。當天下午約2點,林某聯系他人上門,欲變賣李某的電瓶車抵房租,陳某追至電梯口阻止,林某遂返回房間,將陳某關在門外,后用熱水壺中的開水澆燙正在西臥室內床上的李某與陳某的兒子小昊(化名)的頭面部、頸部、手臂等處。
經鑒定,被害人小昊頭、面、頸、軀干、臀部及雙上肢Ⅱ°~Ⅲ°皮膚燙傷,累計范圍達體表面積的35%,構成重傷。事發當時,小昊僅1歲4個月。
經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林某屬分裂型障礙,案發及目前處于患病期,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審能力。
2014年4月,林某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2015年2月,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林某表示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均屬實。其辯護人辯稱林某有精神障礙,不能正確認識傷害后果的輕與重,主觀惡意較輕,且其家人也支付了被害人17萬余醫療費用,同時被害人家屬對被害人的監護失責,對事情的發生亦負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故建議法庭綜合考慮,對林某減輕處罰。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檢察機關人員向鑒定人員詢問后得知,林某雖具有非現實性的病態表現,但其作案時對作案行為的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良好,對其做出傷害行為并無影響,評定其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據此,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查獲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法院宣判后,林某未當庭提出上訴。
被害人的父親李永向媒體表示,比起判決,孩子的治療才是他最關心的問題。據他表示,小昊已經做了3次植皮手術,目前還在醫院治療。
高昂的治療費成為擺在李永面前的一道難題。他表示,他已經賣了老家的房子,但醫生告訴他,孩子還需要100萬左右的醫療費才能徹底康復。“被告人只在去年搶救的時候給了17萬,之后就再也沒出過一分錢。現在他(林某)名下什么財產都沒有,我們只能自己想辦法。”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表示,鑒于小昊家庭經濟狀況較為拮據,后續將面臨巨額醫療費用,法院正積極通過刑事司法救助渠道為小昊申請救助金,以幫助其盡早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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