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海南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據了解,將于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對危險駕駛罪等規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一是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二是將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
下月起校車客車超員超速要面臨刑罰
11月1日起,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而現行的處罰規定均是罰款、扣分、扣留機動車這樣的行政處罰。同時,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同罪。
當前,我國部分地區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車輛超員、超速行為較為普遍,部分所有人、駕駛人受經濟利益驅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識淡薄,無視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多拉快跑,駕駛車輛嚴重超員、超速運輸,極易導致嚴重道路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現實威脅,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據統計,2011年至2014年,全國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營運客車超員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傷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運車輛超員的占27.2%。
校車客車超員超速納入“危險駕駛罪”
此外,不法分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也極易引發群死群傷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這些違法行為已經成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群死群傷事故的主要原因,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社會各界反映強烈。
“刑九”出臺后,繼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惡劣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刑后,又將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載客、嚴重超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并且規定對這些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險駕駛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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