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堅出庭受審
庭審現場
10月28日上午9時,原成都市雙流縣委書記高志堅系列受賄案,在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自貢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出示26組證據材料指控:2004年至2014年,高志堅利用擔任邛崍市市長、市委書記和雙流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5449萬余元。高志堅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自貢市委中心組成員30余人旁聽了庭審,現場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經過半天的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審判長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
被控受賄5449萬余元曾擔任邛崍市市長、市委書記和雙流縣委書記
昨日上午9點,高志堅在兩名法警的押解下進入審判現場時,表情平靜。這是自2014年7月14日自貢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其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以來,他第一次出現在公眾的視野里。
據了解,因涉嫌犯受賄罪,高志堅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經自貢市檢察院偵查終結,2015年7月1日,由自貢市人民檢察院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自貢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志堅利用擔任邛崍市市長、市委書記和雙流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劉某、張某、孫某等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00萬元、美金390.8萬元、港幣355萬元、歐元2萬元和價值人民幣212萬元的黃金8公斤、價值港幣86.658萬元的黃金2公斤、價值人民幣102萬元的鉆石一枚,共計折合人民幣5449萬余元。
公訴機關出示26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稱被告有自首、退贓行為應減輕處罰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出示了相關書證、物證照片、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26組證據材料。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高志堅為他人謀利和收受賄賂之間的關聯性,以及被告人高志堅是否具有自首、退贓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等方面,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高志堅的辯護律師稱,高志堅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主動退贓以及配合調查。具有自首情節,請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志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其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志堅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高志堅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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