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坐高鐵來廣州找到手機所在的維修店
近日,徐女士的蘋果手機在湖南被盜后,她經過技術手段確定手機在廣州,報警后兩地警方卻均表示不能立即將手機取回,此事經網絡廣泛傳播后引起眾多網友的討論。記者卻發現,3年前還曾發生過西安民警前往北京千里追回被盜手機的案例。
類似的兩起案件,處理結果為何會迥異?如今不少人都有過手機被盜或丟失的經歷,面對這樣的遭遇究竟該如何處置?民警和法律專家均認為湖南警方作為案發地公安機關,應當盡快行動采取辦案協作,為事主挽回損失。
事件
湖南旅游丟手機 上門追討無果
家住深圳的徐女士在今年年初從香港買回一部iPhone6手機,價值6388港元。今年國慶期間她前往湖南衡陽旅游,在一家雜貨店里丟失手機。徐女士稱,當時她把手機插在了嬰兒車的口袋里,結果被人順走。因為當時已經訂好了回深圳的機票,無法在湖南停留處理手機被盜的事情,因此徐女士在返回深圳后請朋友在湖南報案。
在手機丟失后,徐女士聽聞通過手機定位的功能能夠找到丟失的手機,便開始憑借定位功能在蘋果公司的官方網站上屢次查詢手機的“下落”。終于工夫不負有心人,在經歷了半個月的查詢之后,徐女士于10月22日查到她的手機在網站上顯示為正在維修的狀態。
徐女士經過進一步查詢發現,手機目前在廣州一家蘋果授權服務商維修店,于是她立即乘坐高鐵,從深圳來到廣州。抵達廣州后徐女士便直奔派出所報警求助,結果警方回應稱,因為案件發生地在湖南,廣州警方無法受理,需要由湖南警方發函。但徐女士隨后和湖南警方聯系,卻被告知向廣州警方發函“需要得到省里批示,程序比較繁瑣,發函有難度”。
無奈之下,前日下午徐女士聯系當地媒體記者一同前往維修店,但工作人員表示雖然徐女士帶了購機小票,但是沒有送修發票,是無法取回手機的,也不能幫忙查詢手機的任何信息。工作人員表示會盡力配合警方的調查。無奈之下,徐女士只好返回深圳。徐女士感嘆稱,“找到不難,拿回來太難了,難怪那么多人放棄尋找手機。”
分析
尋手機經歷引熱議 類似案例結局迥異
此事經網絡傳播后,引來了眾多網友的關注和評論,不少網友都對徐女士的“執著”表示贊賞,并對警方的處理方式感到不滿。記者發現,就在2012年的時候,還曾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件,但處理的結果與徐女士的遭遇迥然不同,這也成為眾多網友議論的焦點。
據2012年12月份的媒體報道,家住西安的令女士手機在當地被盜后,她曾報警求助,后來手機被定位顯示在北京后,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土門派出所兩名民警,連夜乘火車趕赴北京,輾轉2400余公里追回被盜手機。
當時令女士也是通過定位信息查詢到手機在北京某蘋果手機檢修服務部,她將這條信息反饋給民警。當年12月13日兩位民警與北京的蘋果手機售后服務部聯系確認后,14日一早便到達北京處理,15日民警返回西安便將手機返還給了令女士。
事發后不少網友對民警的舉動感到欽佩,但也有網友感到“不可思議”,認為辦案經費已經超過了手機的價值。事后土門派出所所長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只要有破案條件,無關案值大小,公安機關肯定會替群眾挽回經濟損失。
當地公安分局副局長也表示,土門派出所的這種做法,其實只是職責所在,何以能引起廣大網友的圍觀甚至覺得不可思議,是因為這種為了一件小案認真負責的案例太少了。
釋疑
案件管轄有規定 犯罪地警方應負責
昨日下午,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多地民警。一位民警告訴記者,從廣義的案件管轄權角度來說,除了貪污賄賂犯罪、自訴案件等刑訴法明確規定的幾大類刑事案件外,其他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民警表示,但一般普通意義上理解的案件管轄權,都是指案件該歸哪個地區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的。”民警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朋友告訴徐女士可以通過查詢手機狀態找到手機
從犯罪行為發生地來說,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只要犯罪行為發生在某地,當地公安機關就有管轄權。如果犯罪行為是持續性的,那么犯罪行為持續實施的地方也都可以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
此外,如果是以犯罪結果發生地為依據,那么就可以以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和銷售地等來確定管轄權的區分。
“公安機關在偵破刑事案件時,就是綜合相關法律和公安部的這些規定來執行的。”民警舉例說,就拿如今最為復雜的互聯網犯罪來說,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和網站的建設管理者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
具體到徐女士的這個案件,根據公安部公布的有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127號令來看,其中就明文規定了“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說,徐女士應該及時和當初報案的公安機關聯系,由他們來和廣州警方接洽處置。
調查
案發地警方應行動 發函或派人去調查
民警告訴記者,一般在處理刑事案件中如果出現了跨一定區域的情況,就會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向異地的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協作請求,用專業的術語來說叫做“辦案協作”。
根據公安部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相應的辦案協作函件。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時,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的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
具體到徐女士的案例來說,當地的公安機關是要異地辦理扣押或凍結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只要持相關的法律文書、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就可以了。如果遇到緊急情況,也可以直接將這些函件和文書電傳,委托當地公安機關立即派員前往協作辦理就可以了。
此次事件發生后,也有律師認為,徐女士目前的尷尬遭遇,可以直接向廣州警方報警,稱該手機維修店存在藏匿贓物的行為,這樣就屬于廣州警方的管理范圍,而且也不需要再要求湖南警方發函,就可以讓廣州警方介入事件的調查,盡早取回自己的手機。
但民警和法律專家均表示,此舉也不一定能追回被盜的手機。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告訴記者,首先偷盜的行為出現在湖南,如果這部手機是合法出現在廣州,則該店本身的行為也不構成藏匿贓物的行為。此外民警表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還需一定的條件才能立案,即便警方受理后也要經過調查才能決定是否立案,而且要認定這個手機是否為贓物,還是需要湖南警方出函。
洪道德教授表示,此事中廣州警方的做法符合規定。針對湖南警方的民警表示“程序比較繁瑣,發函有難度”的說法,記者了解到,公安部相關辦公網目前已經實現全國辦案協作聯網機制,電傳函件也并非十分困難。此外,洪道德教授也認為,案發地警方在接到事主反映的情況后有義務采取行動,除了應該發函采取辦案協作的形式外,也可派出警力前往廣州,在當地警方協助下進行調查和處理,及時幫助事主追回被盜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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