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日正式發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下稱《職責規定》),并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對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日常監管、風險防范及處置、案件調查與處罰、投資者教育保護等重點工作內容進行了梳理和規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昨日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職責規定》發布實施意在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以適應資本市場監管新形勢、新任務,對于解決監管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問題,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核心職責具有重要意義,有助于整合監管資源,推進監管轉型,提高監管效能。
從內容看,《職責規定》共七章、五十一條,包括總則、日常監管、風險防范與處置、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其他職責、附則等。
對于派出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職責規定》明確,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授權開展行政許可相關工作,對資本市場相關市場主體實施檢查,并按照規定接收相關市場主體依法報送的業務、財務等備案、報告材料,進行審閱分析。
關于風險防范與處置,規定派出機構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開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強對市場的動態監測監控,督促市場主體提高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違約、區域性股權市場、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的風險防范和處置職責。
在案件調查與行政處罰方面,《職責規定》擴展了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和協查工作的職責,完善了案件調查工作機制,明確派出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案件的審理、聽證工作等。案件調查過程中,依法采取凍結、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負責實施。對于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派出機構將履行相應的移送程序。
《職責規定》還明確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組織推動投資者教育相關工作,建立常態化的投資者意見征求機制,并按照規定開展轄區證券期貨投資者調查和權益評估評價。
鄧舸介紹,9月11日《職責規定》開始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方對其評價正面、積極,認為《職責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范圍,有助于增強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
他說,《職責規定》的發布實施,有助于進一步落實監管轉型要求,完善監管執法體制,促進派出機構更好地履行一線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機構應對市場創新發展的能力,有效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更好地實現中國證監會“兩維護、一促進”的核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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