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兩姐妹欠錢不還并且明知房屋被查封還擅自轉賣給他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10月30日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兩名被告人系兩姐妹,分別是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和法人代表。2014年5月14日,因二人無故拒不應訴,北辰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判令償還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400萬元及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訴訟中,法院依原告方申請,依法查封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借款時用于抵押的房產。在得知法院的判決后,二被告人于2014年11月15日將已被查封的房產以950萬元的價格轉讓,所得錢款未履行判決償還借款的義務。
負責主審此案的法官表示,有些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卻想方設法逃避執行,本案就是典型例子。二被告人明知因借款合同違約被法院判決履行償付義務,判決業已生效進入執行階段,仍將法院查封的房產轉讓變賣而未履行判決義務,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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