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虎毒不食子”,但竟然有父母不顧骨肉親情、狠心將親生孩子當做賺錢工具,隨意賤賣。近日,衡陽市衡南縣法院審理了一起父母拐賣兒童案,犯罪行為令人發指。
張某某(女)與王某某(男,已另案處理)結識后同居,2007年出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次年11月生第二個男孩,取名王某乙。撫養一個月后,因家庭條件差,張某某和王某某覺得撫養兩個小孩困難,王某某便聯系其表姐袁某幫忙找人把王某乙帶去撫養,在表姐袁某的聯系下,張某某和王某某將王某乙以6000元的價格賣給了瀏陽市未生育的一對夫婦。
經此事,張某某和王某某發現可以通過生小孩獲得利益,2009年10月又生一男孩,也取名王某乙,撫養一個月后,用同樣的方式以20000元的價格將此王某乙賣給了一對六十多歲的老夫婦。2012年9月,再生一男孩,還是取名王某乙,三個月后以10000元的價格將第三個王某乙賣給了衡陽市某小區的一對夫婦。案發后,被拐賣的第一個、第三個王某乙已經得到解救,第二個王某乙尚未找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和王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以違法生育為手段,拐賣三名兒童,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拐賣兒童罪,但案發后張某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二萬元,并追繳其非法所得。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怎么認定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
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并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系,花言巧語夸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法律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二、拐賣婦女兒童怎么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三、哪些行為屬于拐賣婦女兒童
1、販賣,是指行為人將婦女、兒童出賣給第三人的行為;
2、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并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系,花言巧語夸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3、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包括偷盜嬰幼兒。
4、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5、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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