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將律師引入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讓信訪人“信法”
11月9日,中央政法委全文印發(fā)《關于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這一文件于今年6月8日印發(fā),但目前是第一次全文公布。
《意見》規(guī)定,對不符政法機關法律處理意見,以信訪形式表達訴求的,可由律師協(xié)會委派的律師,為信訪人提供法律服務,幫助信訪人準確理解司法裁判文書,依法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奥蓭焻⑴c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據(jù)理、實事求是、無償公益原則。”
“無償公益”并不意味著這項服務由律師“埋單”。中央政法委隊伍建設指導室負責人介紹,目前的各地試點實踐中,都由政府部門用“購買法律服務”方式,給予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適當補助。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顧永忠教授認為:“將律師引入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是將信訪當事人引入‘信法’渠道,是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改革信訪工作、解決信訪問題的重要舉措,也是重視律師工作、發(fā)揮律師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重要體現(xiàn)?!?/p>
顧永忠表示,近年來發(fā)生的涉法涉訴信訪事件有三個特點:
首先,“涉法涉訴”即意味當事人的訴求屬于法律范疇,必須用法律方式來解決。
其次,涉法涉訴信訪事件多為已處理過的法律事務、已處理過的案件?!爸园l(fā)生信訪甚至久訪不息,說明當事人對原處理不服或不信任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
第三,涉法涉訴信訪事宜情況復雜:“有的屬于無理纏訴鬧訪,也有的人是正當要求、合法訴求得不到保護、滿足,還有政府或司法工作人員在以往工作中簡單粗暴、違法辦案甚至濫用職權等?!?/p>
“因此,針對以上特點,將律師引入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中,具有獨特的優(yōu)勢?!鳖櫽乐曳治觯蓭煹膬?yōu)勢在兩方面:其一、律師屬于法律專業(yè)人員,與涉法涉訴信訪“專業(yè)對口”;其二、律師屬于社會法律工作者,與政府、司法機關沒有“親屬”關系,身份獨立。這決定了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具有不同于政府工作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在地方實踐中,如何確保這一制度落到實處?
《意見》要求,各政法接訪單位要為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提供必要的場地和設施,加強安全防范,保障律師人身安全;對律師閱卷、咨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對律師提出的處理建議認真研究,及時反饋意見;對確有錯誤或瑕疵的案件,應當及時導入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顧永忠認為,在此過程中,正確界定和確保律師的“獨立地位”非常重要。他對政法部門建議:“政法機關尊重律師的獨立地位,充分支持、配合律師的工作,是開展這項工作的前提?!?/p>
面對這一新舉措,律師應怎么做?
吉林市信訪法律事務服務中心負責人修保特別強調(diào),在參與涉法涉訴信訪的公益法律援助時,律師不能將處理一般委托關系當事人的方式和態(tài)度,用于信訪人。
他說:“在接待信訪人過程中,律師首先要找準自己的位置。信訪人和中心律師之間不是有償服務的委托關系,而是中立性、公益性的法律服務關系,我們要堅持從獨立第三方的角度,幫助和引導信訪人依法定程序去維權?!?/p>
參與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法律援助的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張巧良律師認為,律師代理申訴制度有利于法律共同體的構(gòu)建。“律師在申訴工作中,完全可以架起法官、檢察官與當事人之間溝通的橋梁。通過橋梁作用,以及律師、檢察官、法官在代理申訴工作中的共同努力與友好溝通,有助于構(gòu)建法律共同體相互理解與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jiān)督、良性互動的新型關系。”
“從依法治國層面說,律師代理申訴制度是個小平臺,但其切入點是‘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這個大課題。它不僅僅是對于信訪群眾、司法機關個體層面具有效用,更是對完善司法權運行機制、豐富國家治理體系、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睆埱闪颊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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