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蘭(曾用名梁禮祝)的結婚證除登記錯了姓名外,身份證號碼也有問題
離不了的婚 錯就一個字
“四年前,丈夫有了外遇,我想要挽留,但他仍向法院起訴離婚,不過,法院查詢后發現,我們兩個人的婚姻關系根本不成立,駁回訴訟要求;四年后,他已經和別人有了孩子,我已對這段婚姻不再抱期望,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再次遇到同樣問題,因為發現兩人婚姻關系不成立,法院沒受理。”
梁蘭是達州市通川區魏興鎮的一名普通婦女,曾用名為梁禮祝,結婚證上的名字卻被登記成了梁祝。就是這個差錯,讓她至今在婚姻中進退不得。梁蘭嘆道:“這一切都只怪當初結婚證弄錯了一個字。”
登記結婚 名字被寫漏一個字 “梁禮祝”變“梁祝”
1995年4月,梁蘭在達州上班時認識了同事陳洋,經過朋友撮合,兩人于當年7月18日來到了宣漢縣廟安鄉民政辦登記結婚。“當年我還是大姑娘,不好意思進去,是他進去辦的。”當丈夫拿著兩張結婚證出來,梁蘭發現了問題。自己當時的名字叫“梁禮祝”,結婚證上卻被寫成了“梁祝”。
成都商報記者看到,這兩張結婚證的登記時間是1995年7月18日,由于時間已久,紙張有些泛黃殘破。成都商報記者發現,除登記錯了姓名外,結婚證上的身份證號碼也有問題,陳洋那本結婚證上,梁蘭的身份證編號是513022741204***,而梁蘭這本結婚證上自己的身份證編號卻是513022731006***,中間有5位數不一樣。而梁蘭當時使用的身份證,則是以513021開頭,與兩張結婚證上的身份證號都不一樣。
此外,陳洋的結婚證上字跡清晰工整,梁蘭這張結婚證上卻有不少于4處的涂改痕跡,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處都明顯涂改過。
梁蘭稱當時自己本準備回去修改,但陳洋說太麻煩,新婚燕爾自己也不想掃興,便就此作罷。沒想到,這成了她麻煩的根源。
丈夫起訴離婚 法院調查發現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
梁蘭這個名字,則是她在2007年從梁禮祝改名而來。她稱,婚后兩人感情一直還不錯。但到了2008年,陳洋工作調動,從達州城區到了宣漢縣,兩人一個月通常只能見上一次。2011年2月,她收到了丈夫的一條短信:我們的感情已經破裂,沒必要再一起生活。2011年9月,陳洋向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但法院調查后裁定,梁蘭(曾用名梁禮祝)與結婚證登記的結婚人梁祝身份信息不符,也就是說,按照結婚證信息,陳洋和現實中的梁蘭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法院據此駁回了陳洋的起訴。
梁蘭稱,法院駁回離婚訴訟后,她一度以為自己的婚姻還會有轉機,但2011年10月18日,丈夫和另外一名女子向娟舉辦了婚禮,這讓梁蘭心如死灰,當時還帶著娘家人阻攔婚禮進行,最終不了了之。
妻子兩次起訴離婚 均被駁回 起訴“丈夫重婚”又不具訴訟主體資格
之后,梁蘭對陳洋徹底死了心,她前后兩次提起離婚訴訟,但結果都一樣:陳洋是和“梁祝”結的婚,而不是和“梁蘭”結的婚,因此,法院不予受理陳洋和“梁蘭”的離婚訴求。2012年11月26日,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交給梁蘭的裁定書中裁定,維持法院在陳洋訴訟離婚時的判決結果;2013年7月23日,梁蘭上訴到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仍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擺脫這段痛苦的婚姻,梁蘭決定不再通過民事訴訟解除與陳洋的夫妻關系,而是以狀告陳洋犯重婚罪為由,向宣漢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次起訴,梁蘭提供了當地派出所開出的證明梁蘭和梁禮祝為同一人的證明,魏興鎮中心社區居委會的證明,以及從宣漢民政部門索要到的一份陳洋、向娟于2011年10月8日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復印件。
法院最終裁定,派出所的證明只能證明梁蘭、梁禮祝身份證號碼一致,證明梁蘭曾用名梁禮祝。魏興鎮中心社區居民委員會不是戶籍登記管理機關,其出具的證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故無證據證明梁蘭曾用名梁祝。當年在廟安鄉辦理的結婚證,只能證明梁祝與陳洋系夫妻關系,梁蘭與結婚證登記的名字“梁祝”、出生年月及身份信息均不符,故梁蘭與陳洋無合法的婚姻關系證明,因而不具有控訴陳洋、向娟犯重婚罪的訴訟主體資格。
成都商報記者 周子銘
律師支招
“離不了的婚” 該如何解決
四川杰可律師事務所馮駿律師介紹,此案中,首先從現有的全部材料來看,無法判斷梁祝與梁蘭就是同一個人,也就無法判斷梁蘭與陳洋之間存在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另一方面,我國從1994年2月以后,就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而梁蘭與陳洋是1995年7月才在一起,所以也不屬于事實婚姻。因此,只能認為梁蘭與陳洋之間不存在法律上所承認的婚姻關系。
要解決目前梁蘭法律上不承認其已婚,戶口上卻登記“已婚”的困境,馮駿律師認為,應當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查明的梁蘭與陳洋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的事實,向梁蘭出具“未婚”的證明,梁蘭憑此證明直接向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更正登記較為妥當。
丈夫說法
結婚證不具備法律效力
兩人只是同居
成都商報記者多番嘗試聯系陳洋,均未能找到。當地鄉政府工作人員稱,可以幫忙聯系陳洋的哥哥了解情況,對方仍未出面。通過法院裁定書,記者看到,2011年9月時,陳洋向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民事起訴狀上記載著,陳洋稱自己于1995年與梁蘭戀愛并同居,而那兩張結婚證是在1997年時補辦,并且補辦時兩人都不在場。
陳洋在起訴狀上稱,自己和梁蘭1997年曾在福建務工,沒有結婚證辦不了暫住證。陳洋父親得知后,在老家托熟人關系,在陳洋和梁蘭均未在場的情況下,找到廟安鄉民政辦的老張辦理了一套所謂的“結婚證”。據此,陳洋認為,廟安鄉民政辦在辦理該結婚證時,程序存在瑕疵,并且嚴重違法。
登記結婚工作人員已離世
檔案不知所終
梁蘭說結婚證是1995年由丈夫獨自一人辦理,陳洋卻說結婚證是父親托關系辦理的,兩人都沒在場。那當時辦理結婚登記的工作人員應該知道真相。廟安鄉政府服務中心一位負責民政工作的羅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當初為梁蘭和陳洋辦理結婚登記的工作人員姓張,已去世多年,并且由于張某的工作失誤,造成很多之前的檔案已經丟失,目前通過電腦只能查到2004年~2011年的婚姻登記情況,也就是說,梁蘭的婚姻登記情況已無法查詢。
廟安鄉黨委書記李海達介紹,鄉政府也無法為梁蘭出具證明“梁禮祝”和結婚證上的“梁祝”為同一人的證明。“我個人建議梁蘭去聯系宣漢縣民政局,然后民政局、鄉政府和法院,幾方一起協商怎么解決。”
一點疑問
為啥丈夫婚姻狀況已是“離婚”
從梁蘭提供的材料中,成都商報記者還發現了一份陳洋和向娟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蓋有宣漢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印章。令人疑惑的是,陳洋的信息中,在婚姻狀況一欄標注著“離婚”。
陳洋的離婚訴訟明明被法院駁回,且梁蘭的戶籍信息中仍然是已婚,陳洋怎么變成了離婚?和誰離婚?記者聯系了宣漢縣民政局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表示,由于事情復雜,建議周一到局里詳細了解。
隨后,記者再次撥通了該局一名副局長的電話進行咨詢,但對方稱已經沒有負責該工作,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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