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任何行醫證件,吳某瑜與人合租一間門面開黑診所,且一經營就是十多年之久。2013年,患者王某在該診所輸完點滴后休克死亡。近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吳某瑜因非法行醫罪獲刑10年。法院同時認為,海口市供銷合作社作為診所的房屋出租人,未盡監督管理義務,也需對此案20%的賠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到黑診所就診 輸完點滴后死亡
開診所必須取得《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資格證》、《醫療機構許可證》等相關證件。自1999年開始,未取得任何證件的吳某瑜與案外人吳某安共同合租海口市供銷合作社位于海口市龍華區濱海新村房屋經營診所。診所內,兩人各自進行診療活動,吳某瑜對一般感冒和慢性病的患者進行診療,吳某安則經營中醫保健理療。自2011年開始,由吳某安與供銷社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書》,每人每月分擔租金1100元。
2013年11月18日11時許,患者王某因身體不適到吳某瑜開設的診所就診,吳某瑜對王某進行簡單詢問后,便對王某進行點滴注射。但輸液幾分鐘后王某就出現身體不適,臉色蒼白,吳某瑜立即停止輸液,對王某進行皮下注射鹽酸腎上激素,按其人中、合谷等穴位進行搶救,并撥打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立即對王某進行搶救,但王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一審判決丈夫、供銷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4年9月2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法醫鑒定中心已認定王某系藥物點滴后致過敏性休克死亡,吳某瑜的非法行醫行為與王某的死亡后果具有因果關系,吳某瑜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為該房產的所有人,供銷聯社在出租該房屋時有審查承租人在該場所經營活動的資質及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供銷聯社明知吳某瑜非法行醫行為,但在履行租賃合同中采取放任態度,變相將房產出租給吳某瑜經營非法診所,供銷聯社在房屋出租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吳某瑜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吳某瑜和其丈夫高某向李某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69385.5元;供銷聯社在吳某瑜、高某未能履行債務的范圍內向李某(受害人王某妻子)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改判供銷社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
宣判后,吳某瑜、高某、供銷聯社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服,便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海口中院審理認為,由于吳某瑜已被判刑入獄,其非法行醫的收入及夫妻共有財產已由其丈夫高某接管。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原審判決高某對吳某瑜的侵權之債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供銷聯社作為房屋出租人,在將房屋出租給吳某瑜作為診所使用10多年期間,應當預見吳某瑜非法行醫可能導致的后果,但供銷聯社既未查驗相關行醫證照也未采取相應措施予以阻止,未盡到其對出租房屋的監督管理義務。但即使供銷聯社對吳某瑜非法行醫導致王某死亡的后果也具有過錯,但其的單方過錯不足以引發王某死亡的后果。
最終,二審法院酌情確定供銷聯社應在吳某瑜、高某賠償金額的20%即93877.1元范圍內對其未盡到相應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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