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10月31號,四川省眉山市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57歲的朱素芳被一輛疾馳的摩托車撞成重傷。經全力搶救后,朱素芳雖然恢復心跳,但卻因特重性腦傷,僅能在重癥監護室里靠呼吸機維持心跳。
11月2號下午,兒子鄭某和姐姐獲準進入重癥監護室探視,在得知母親已經腦死亡,救活希望幾乎為零的情況下,看到躺在病床上面目全非的媽媽,鄭某取下了母親的呼吸管。朱素芳在當天下午去世。隨后,當地警方經初步調查,以涉嫌故意殺人為由,對鄭某采取了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11月20日,眉山市東坡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辦案民警證實,朱素芳具體死因尚在鑒定當中。截至目前,鑒于朱素芳死因尚未明確,交警部門暫未對這起交通事故原因及其責任作出判定。有民警表示,這是他從警十多年來遇到的“最糾結刑事案件”。
從情感的角度上看,鄭某這么做也有他的現實困難。在被宣布腦死亡的情況下,母親的救治已經沒有希望。同樣讓姐弟倆著急的,還有動輒幾萬,而且不斷上漲的醫療費。這對于僅靠理發維持七口之家生計的鄭某來說,根本無法承受。而肇事一方的摩托車主是聾啞人,家庭也不富裕。但也有人認為,不管怎么樣,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下,鄭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分析稱,盡管朱素芳的具體死因還需進一步鑒定,目前還不能斷定鄭某拔管導致母親死亡,但從法律上講,鄭某已經涉嫌故意殺人,這種加速人死亡或解除救治的行為,顯而易見是非法剝奪生命。客觀上有兩個可能,一種是拔管的行為與當事人死亡有因果關系,這是殺人行為,殺人既遂;如果這個行為和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屬于殺人未遂。
案件引發關注后,有人提出質疑,既然醫院已通知鄭某,說朱素芳已經腦死亡,并且救治無望。為什么警方還會以涉嫌故意殺人,對鄭某采取強制措施呢?對此,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教授王岳解釋說,目前我國對死亡標準采取的是綜合標準說,通過呼吸心跳加上一部分神經系統反射檢查來判定病人死亡,有個別三級甲等醫院為了器官移植在用腦死亡的標準來認定病人死亡。但是腦死亡標準目前在法律上并不認可,不能簡單的把腦死亡標準應用到臨床,必須通過立法和司法程序確認。
當前,越來越多的國家在臨床中將腦死亡作為科學的死亡判定標準,并對腦死亡進行立法。但王岳認為,鑒于臨床對腦死亡的診斷極其嚴謹,目前在我國全面推行尚存在難度,目前我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關的條件。腦死亡標準必須有相應的專科醫生,判斷的指標和很多條件是三甲醫院以外的很多基層醫院做不到的。
這起悲劇也讓“安樂死”立法問題的呼聲再起。有人認為,假如有類似立法,鄭某和姐姐就可以依法替正在遭受痛苦,且毫無生還希望的母親作出選擇,而不是盲目地自己去取呼吸管。但事實上,安樂死問題絕不像想象的那樣簡單,因為涉及法律和倫理問題,安樂死立法在全世界上都是一個難題。目前,只有荷蘭、比利時等少數國家和地區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王岳介紹說,從國外一些國家的經驗來看,安樂死的申請需滿足一定條件,通常要求由本人提出。如果由他人提出申請,則會有更加嚴格的程序。
王岳表示,盡管現在不斷有人在為“安樂死”合法化而奔走呼吁,但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都禁止安樂死。因為在民主法治的國家,安樂死還是大多數民眾所不能接受的:“兩個病人都患有同樣絕癥,為什么一個人想死,一個人不想死?”不是因為疾病的痛苦,而是因為那個想死的人一定是經濟拮據,他覺得自己是家人的累贅。“當一個人處在痛苦中,法律應該伸出一只手幫他,還是踹他一腳?所以這就是為什么到現在絕大多數的歐美國家、主流的發達國家都不允許安樂死。這是一個對生命的尊重和對人生意義認識的問題。”
在采訪過程當中,記者曾試圖通過媒體同行聯系兩位當事人。但同行均表示,不忍心再去打擾鄭某家人,因為每一次提問都像是在“姐弟傷口上撒鹽”。我們希望,姐弟兩人能夠早日從悲痛中解脫出來,也希望案件在給我們帶來思考的同時,類似的悲劇不會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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