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為愛車加完油后忘記拔掉油槍便啟動汽車前行,油槍回彈砸傷羅先生頭部。羅先生是彝族,他稱按照民俗習慣,血光之災后要請畢摩(彝族法師)殺牛作法,因此起訴李某,索賠包括5000元法事費等共計2萬余元。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羅先生的起訴缺乏事實依據駁回其訴求,羅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昨日,該案在市三中院開庭審理。羅先生向法庭提交了關于彝族請畢摩的相關書籍并申請了具有專業知識的中央民族大學兩位教授出庭作證,介紹彝族請畢摩做法事的相關知識。
□事件
油槍彈出砸暈彝族小伙
據羅先生介紹,事發是在今年4月13日下午4時左右,當時,他正騎著摩托車在機場輔路行駛,看著油箱的油量不多了,便駛入機場輔路中北孚星加油站準備加油。
按照規定,給摩托車加油需要出示行駛證、身份證等,還需要給車輛登記。羅先生將摩托車熄火后,站在加油機旁準備出示證件。突然傳來“砰”的一聲悶響,羅先生感覺頭部被狠狠地砸了一下,瞬時暈倒。
原來,羅先生身后的一輛汽車,在未拔出加油槍的情況下,便啟動汽車離開加油站,導致油槍被拉扯后彈了回來,正好砸在羅先生頭部。
駕車的是李某,他對記者說,事發后,他陪同羅先生去望京醫院進行檢查治療,羅先生頭部縫了四針。后經交警認定,李某負此次事故全責,羅先生和加油站沒有責任。后經調解,李某只愿賠償1000元。
□訴訟
按習俗索賠做法事費用
羅先生是彝族,他稱,由于自己頭部受傷,并且當場鮮血直流,依照彝族習俗必須殺牛請畢摩念經消災。他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及車輛保險公司賠償羅先生做法事所需的5000元及相關費用等共2萬元。
在一審庭審中,李某認為,羅先生受傷后自己出了醫療費,并且羅先生的傷情達不到傷殘級別,自己最多只能賠償1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本次事故并非交通事故,羅先生此次的起訴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追加該公司為被告并無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羅先生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原告羅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羅先生不服,隨后提出上訴。
□二審
當庭放監控未見加油員
昨日,此案在市三中院二審開庭。庭審中,羅先生一方向法院提交了事發時加油站的監控視頻。
視頻顯示,身穿黑白夾克、戴鴨舌帽的羅先生正在加油機旁2米遠的地方準備證件,在羅先生身后,停放著一輛白色大眾轎車,油箱上掛著加油槍。
數秒后,李某從加油站交費處走來,徑直坐進駕駛位。不到半分鐘的時間,李某駕車緩慢向前行駛,當時加油槍并未取下。隨著汽車向前移動,加油槍被拉出彈向加油機,槍頭砸在了羅先生的頭部。羅先生在被砸中后,周圍群眾叫停白色大眾汽車,李某下車查看,并取出紙巾為羅先生擦拭傷口。
整個視頻記錄的事發過程不超過3分鐘,但從李某上車,到羅先生被砸傷,事發加油機旁未見到加油站的工作人員。羅先生回憶說,事發加油機并非自助加油機。
李某對羅先生所提交的監控錄像并不持異議。
□專家
談彝族法事稱并非迷信
在庭審中,羅先生向法庭提交了關于彝族請畢摩的相關書籍,并申請了具有專業知識的中央民族大學兩位教授出庭作證,介紹彝族請畢摩做法事的相關知識。
中央民族大學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院副院長兼系主任木乃熱哈出庭介紹稱,在彝族傳統文化中,畢摩在彝族人的生育、婚喪、疾病、節日、出獵、播種等生活中起主要作用。而對于彝族人發生了糾紛甚至打架等,根據習俗,彝族人要請畢摩做法事。“小到斗毆打架盜東西,大到出人命,涼山彝族都有自己獨特的民俗習慣去應對。”
木乃熱哈解釋稱,羅先生提出的“見血殺牛”并請畢摩做法事屬于遇到血光之災后傷情較大情況下的習俗。
對于羅先生提交的材料,李某一方則表示,看不懂。最終,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將擇期宣判。
庭后,木乃熱哈接受記者采訪時進一步解釋稱,畢摩是彝語音譯,“畢”為“念經”之意,“摩”為“有知識的長者”。是一種專門替人禮贊、祈禱、祭祀的祭師。
木乃熱哈介紹,在彝族習俗中,雙方發生糾紛,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歉意,就需要找畢摩進行主持,并殺畜牲進行祭拜。畢摩見血殺牛并非封建迷信,而是彝族文化的一種習慣和傳承。“畢摩學識淵博,負責整理、規范、傳授彝族文字,在彝族人民的心目中,畢摩是整個彝族社會中的知識分子,是彝族文化的維護者和傳播者。”
□追訪
加油站態度積極傷者未追究責任
根據加油站的視頻,李某未拔油槍將車開走,整個過程中未見加油站的工作人員,那么加油站員工是否應當在加油時“盯著”加油槍呢?
對此,一名在中石化加油站工作近5年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按照內部規定,加油站在夜間必須保證“一個泵一個人”。而在白天,由于過往加油車輛過多,無法保障每個加油泵前都能有人看管,因此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視頻,事發時,加油站的加油員是去為其他車輛加油了,因此沒有注意到已經加完油的白色大眾的油槍未被拔下。“這種情況十分危險,加油槍未拔出,油箱暴露在外,很有可能受靜電的影響發生火災。”
庭后,羅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加油站在事后處理時的態度十分積極,自己并未追究加油站的責任。而相關維權律師則認為,雖然羅先生并未追責,但不代表加油站沒有責任。
維權律師白小勇分析認為,羅先生在加油站內加油時發生事故,首先要看加油站的工作人員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就本案而言,李某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是無可厚非的,但視頻顯示,加油站的工作人員沒有站在加油機范圍內,在為李某車輛加完油后也沒有及時取下油槍,而是任由油槍在李某車輛上掛靠著。這也間接造成了事故的發生,應當認定加油站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況且加油站屬于特殊安全場所,加油站的工作人員更應當審慎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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