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廖小波接受宣判 吳斌 攝
11月25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廣西交通廳原副廳長、發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賄一案作出二審宣判,上訴人廖小波因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被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7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今年3月27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廖小波無期徒刑。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03年至2013年期間,廖小波利用其先后擔任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發改委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高速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設計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楊旭等17人所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221.5萬元、港幣40.55萬元、美元34萬。一審宣判后,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廖小波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廖小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從嚴懲處,但因二審期間,其有重大立功表現,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廣西高院審理此案的審判長韋宗昆介紹,此判決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因為廖小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是廣西至目前為止受賄數額最大的案件,且受賄時間長達10年,收受17人的賄賂款,社會各方高度關注,一審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罪罰相當。
但是二審期間廖小波檢舉了廣西交通廳原廳長黃華寬的職務犯罪案件、一審期間還檢舉了欽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鴻的職務犯罪案件,兩案均查證屬實,這兩起案件在廣西有較大影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可以視為有重大立功表現,此外,結合廖小波還有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同種較重罪行、全部退贓,有悔罪表現等法定或酌情從輕情節,二審法院遂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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