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一輛大客車非法營運,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的3名工作人員“人情”執法,僅處罰3000元后即予放行。20多天后,這輛大客車墜崖,釀成35人遇難的特大交通事故。
11月26日,與這一特大交通事故相關的3名運管人員涉嫌濫用職權一案,在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一次違規執法,付出車毀人亡慘痛代價
5月15日,發生在陜西省淳化縣境內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全國高度關注:一輛載有46人的旅游大巴,行駛中失控墜下30多米的深崖,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300余萬元。
國務院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性質嚴重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之后,20名相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另對34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在細致的現場勘察中,調查人員發現了一條線索——出事車上有一張由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開具的處罰單據,票面金額“3000元”。
原來,4月20日,臨潼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稽查三中隊隊長韓小鋒帶領運政管理人員孫小軍、張剛和李凱,在所轄收費站附近檢查營運車輛時,攔停了這輛車號為“陜B23938”的大客車,發現該車沒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便讓其停到路邊接受處理。
很快,韓小鋒便接到了同事龐立虎的求情電話:“這是我朋友的車,就不要扣車了。”隨后,龐立虎讓朋友焦東子代車主前去接受處理。
因為是熟人,韓小鋒沒有依法對大客車做出停止運營、暫扣車輛的處理決定。在辦公室,韓小鋒和孫小軍經過簡單商量,將處罰數額定為3000元。同時,韓小鋒和孫小軍讓張剛制作了詢問筆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當事人不在場無法簽字,這兩個法律文書當時并未完成。
事實上,這輛大客車已近報廢,是車主私下買來進行非法營運的。就是這樣一輛問題車,在交完3000元罰款后,被順利放行,繼續運營。
之后,“5·15”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獲知消息的韓小鋒,匆忙找到張剛,并聯系焦東子補充制作了全套的虛假法律文書,意圖隱瞞之前違法處理大客車的事實。
后經國務院調查組認定,臨潼區運管部門的一系列執法不規范行為,系造成客車墜崖事故的原因之一。
基層執法中的不合規,似乎已成“慣例”
法庭上,公訴機關表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大客車的非法營運行為應責令停止經營,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出減免的,須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集體討論決定。
3名運管人員未經站領導同意,也未例行審批、集體討論,擅自降低處罰標準,并不按法律規定責令停運、采取暫扣措施,僅罰款3000元即予放行,“放縱該車繼續從事非法營運活動”,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旁聽時注意到,3名被告當庭供述顯示:基層執法中的種種不合規操作,似乎已成“慣例”,在執法中習以為常。
比如,將處罰數額定在3000元是韓小鋒與孫小軍商量后的決定。對此,韓小鋒承認,沒什么法律依據,就是根據平時處罰的經驗定的——“工作10多年了,沒有一個罰過3萬元的,都是兩三千,這是普遍情況。”
比如,無論是降低罰款標準,還是補制法律文書,在韓小鋒作出決定后,孫小軍、張剛雖然都認為不對,但均沒有提出異議。“我是普通職員,韓是隊長,有權決定。”孫小軍說。
比如,對事發后補制的“延期繳納罰款申請書”,張剛說,“延期或減免政策具體怎么規定,我不清楚。就是當事人向我們求情,我們4個人商量,然后由韓小鋒做決定。”韓小鋒供認:“我們實際很少做延期或分期繳納,只是在應付上級檢查時,才將文書做全。”
記者在庭審中了解到,事后“補制法律文書”的舉動,竟是區交通運輸管理站開會商量的結果。主管副站長在補制的文書中簽字時,將日期提前寫成了4月20日。
再比如,一般情況下處理行政違法時,車主在場的處理車主、車主不在的處理司機。焦東子既不是車主也不是司機,更沒有委托書,執法人員卻對此完全“視而不見”。
正是3名執法人員認為的“和以前的處罰情況都差不多,所以根本不會考慮會導致什么樣的嚴重后果發生”,使他們在執法中未能認真對待,最終也未能避免這次特大事故的發生。
執法再難,也不能成為違法的理由
此案折射出的“我國基層行政執法現狀”的問題,庭審中,有律師認為值得關注和思考。
“本案中,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發生,與我國目前查處無證車輛的執法環境有一定關系。”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大偉提出,在我國,區運管站屬事業單位,但主要職責卻是道路的行政執法——即查營運證和貨運證,此外再無任何經營性業務及其他職能。但是,交管站并非全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經費由國家財政撥付一半,其余缺口通過罰款解決,即區政府根據運管站上繳罰款的50%返獎,以解決其運轉中的經費不足和人員工資問題。“這樣的返獎機制,具有滋生多罰款、亂罰款,損害執法機關公信力和純潔性的潛在危害,長期以來受到廣泛批評。”
本案出現的情況卻恰恰相反,不是多罰款、亂罰款,而是違法少罰款。劉大偉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交通運輸管理“執法難”。現實中,運管人員雖享有執法權力,卻不具備與之相適應的執法能力。
首先是執罰標準過高。交警部門對無證駕駛的處罰標準,是200元至2000元;運政部門對貨車超載的處罰標準,是200元至3萬元;但運管部門對無證營運的處罰標準,則是3萬元至10萬元。運管站執罰任務最重、執罰難度最大。
其次,運管執法不具備任何強制措施。執法中,如遇非法營運人抗拒查扣、不接受處罰,執法人員既無權查扣其駕駛證、行駛證,也無權對駕駛人作出扣分或采取強制措施,根本沒有能力去落實3萬元至10萬元的行政處罰。
與之比較,如果是交警部門,對不接受無證駕駛執罰的人員,不但可以罰款,還可處15日以下拘留;不接受運政部門超載處罰的,可將駕駛員和運營單位列入黑名單,撤銷其道路運輸營運證或從業資格證,還可以記入企業信譽檔案、要求整改,甚至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移交公安部門等。
此外,運管執法者無權配備警械,人員配備不足,面對知法犯法、且對逃避和抗拒法律制裁具有豐富經驗和人員、物資準備的非法營運人,只能向“110”報警,或盡力避免矛盾激化。
雖然存在這些現實情況,但公訴人員明確表示:“執法再難、執法環境再差、壓力再大,也不能成為違法的理由。”正如有關證人的表述:如果當時真的是處罰3萬至10萬元,非法營運的車主是承受不起的,他們就不會再上路,也就不會出事了。韓小鋒等人也當庭多次表示,對造成這樣嚴重的后果,“深表懺悔”。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3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經過近4個小時的庭審后,26日13時許,法庭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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