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2012年起,公安交警部門每年均適時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行動。但隨著海口電動車的保有量不斷增加,給城市管理帶來棘手問題,交通事故發生率居高不下。經過調研,《辦法》在目錄管理、登記上牌、日常監管、安全教育和違法處理等方面都需補充完善。今年11月初,海口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決定,并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11月27日上午獲表決通過。
電動車注冊登記總量控制、增加電動自行車《目錄》的退出機制、記錄電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并建立個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鼓勵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日前,新修訂的《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增加和修訂了部分條款。
海口將控制電動車總量 政府制定具體辦法后公布
近年來,海口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不斷增加。截止今年10月,海口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已達518204輛,成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相較于海口的城市規模、人口數量和道路交通承載能力,數量龐大的電動自行車給城市管理帶來棘手問題,交通事故發生率一直居高不下。2013年至今,涉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共計12000多例,造成人員死亡率高達事故總數的24%。
今年以來,海口電動自行車日均上牌數約為500輛。為有效控制電動自行車的迅猛增長,保障道路交通順暢、安全,《辦法》修訂后,明確對海口電動自行車實行總量控制,規定“本市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增加《目錄》退出機制 不合標準電動車按超標車處罰
《辦法》原規定了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準入制度,但沒有規定《目錄》退出機制。為從源頭上遏制超標電動自行車入市,解決市民反映強烈的電動自行車“藍牌不藍”的問題,新修訂的《辦法》增加了電動自行車《目錄》的退出機制和上牌核查制度。
新修訂的《辦法》規定“納入《目錄》管理的車型有效期三年”,要求“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環保部門及時公布《目錄》中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并將該產品從《目錄》中刪除”。同時,明確“海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車輛注冊登記申請后,除核實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逐一核對《目錄》中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每一技術參數,參數與《目錄》一致的,辦理注冊登記。參數與《目錄》不一致的,海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并應當及時將該電動自行車產品名稱、《目錄》編號告知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
不合格電動自行車違法上路、電動自行車不規范駕駛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是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患。為加強對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監管,加大交通違法整治力度,修訂后的《辦法》增加了電動自行車查驗制度,規定“本市實行電動自行車查驗制度,由有關部門對銷售和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有未處理的違法記錄、是否有嚴重安全隱患進行查驗”;明確“經查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按照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和處罰”。
海口市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的參數與《目錄》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應當及時取證、查驗并依法進行處理。
修訂后的《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非機動車道上劃設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停車泊位。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指定地點有序停放,不得阻擋盲道和影響行人、車輛通行。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地點停放的,對電動自行車可以作拖移處理并處20元罰款;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可以作拖移處理并處40元罰款。
為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規范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駕駛行為,修訂后的《辦法》多管齊下保障電動自行車安全出行,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鼓勵電動自行車登記人和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并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宣傳電動自行車投保的相關內容。
此外,為有效保障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坐人的安全,修訂后的《辦法》增加了“乘坐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的規定。
長期以來,對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的整治與處罰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難點。為加強對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的管理,嚴格執法,修訂后的《辦法》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個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記錄”。
同時,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違法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并考試;對有違法記錄尚未接受處理的,責令其一并接受處理”。
《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改前后對照表
(文中黑體部分為修改的內容)
原??文
修改后
第四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規劃、交通、建設、價格、財政、園林綠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置的監督管理。
規劃、交通、建設、價格、財政、園林綠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海口市合格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上道路行駛。
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行駛證并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國家和本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
第五條??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海口市合格電動自行車銷售登記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未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上道路行駛。
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行駛證并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國家和本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于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
第九條??本辦法頒布后60日內,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編入《目錄》,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等。《目錄》如有修改,應當重新公布。
第九條???本辦法頒布后60日內,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編入《目錄》,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等。對《目錄》作出修改的,應當重新公布。納入《目錄》管理的車型有效期三年。
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環保部門及時公布《目錄》中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并將該產品從《目錄》中刪除。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限速器、腳踏裝置等影響車輛安全的部件;
(二)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音響、高音喇叭等產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違法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限速器、腳踏裝置等影響車輛安全的部件;
(二)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上安裝音響、高音喇叭等產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違法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駕駛違法改裝、拼裝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按照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本辦法施行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車輛的來歷憑證;???(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經核查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辦理注冊登記,發放號牌和行駛證。
第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本辦法施行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車輛的來歷憑證;???(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車輛其他注冊登記證明。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車輛注冊登記申請后,除核實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逐一核對《目錄》中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每一技術參數,參數與《目錄》一致的,辦理注冊登記。參數與《目錄》不一致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并應當及時將該電動自行車產品名稱、《目錄》編號告知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
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的參數與《目錄》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應當及時取證、查驗并依法進行處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本市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十六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增設牌證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等方式,為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本市實行電動自行車查驗制度,由有關部門對銷售和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有未處理的違法記錄、是否有嚴重安全隱患進行查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經查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按照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登記人和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宣傳電動自行車投保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劃設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劃設的,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需要臨時占用非機動車道進行施工的,應當報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批準,并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非機動車通行的安全暢通。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非機動車道上劃設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需要臨時占用非機動車道進行施工的,應當報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征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批準,并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非機動車通行的安全暢通。
第三十三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個人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記錄。
第三十四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二)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三)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四)在非機動車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千米(公里),在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千米(公里);??(五)不得飲酒后駕駛;??(六)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八)其他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接受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二)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
(三)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
(四)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
(五)在非機動車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千米(公里),在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千米(公里);
(六)不得飲酒后駕駛;
(七)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乘坐人應當在駕駛人后方正向騎坐;
(九)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十)其他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罰;本辦法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責令行為人改正。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罰;本辦法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對違法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并考試;對有違法記錄尚未接受處理的,責令其一并接受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責令行為人改正。
第四十八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四)、(七)項規定的,處20元罰款;違反第(二)、(三)、(五)、(六)項的,處40元罰款。????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處100元罰款;違反第(二)、(七)項規定的,處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五)、(八)項規定的,處20元罰款;違反第(三)、(四)、(六)、(七)、(九)項規定的,處40元罰款。
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二)、(四)、(五)、(六)、(七)項規定的,處100元罰款;違反第(三)、(八)、(九)項規定的,處50元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地點停放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罰:
(一)對電動自行車處20元罰款;
(二)對超標電動自行車處4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地點停放的,對電動自行車可以作拖移處理并處20元罰款;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可以作拖移處理并處4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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