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草案)》日前經該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將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規定安全隱患未處理,物管將受到處罰。
該《條例》第25條規定,車站、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網吧、酒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27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立即處理。未按照規定履行上述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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