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菲 特約記者符曉瑋
最近,海口的陳葉很煩惱,跟他借了5萬元的朋友突然“消失”了,接收借款的銀行賬戶戶主卻不是朋友口中的“妻子”,而是前女友;而這位前女友徐云云也很煩惱,因為曾經把自己的一張銀行卡交給前男友,結果卻被人告上了法庭追債。
“消失”的借款人
2013年那一年,徐云云還是張河山的女朋友,陳葉也還是張河山的好朋友,前者可以將自己的銀行卡及密碼交給男朋友,后者也愿意出借幾萬元給好朋友,不立借據。但是隨著張河山的“消失”,曾經的女朋友和好朋友卻要被迫對質法庭。
2014年,陳葉向瓊山法院起訴徐云云,要求徐云云歸還不當得利的95000元。原來,2013年7月,張河山向陳葉借款,陳葉剛好也有事拜托張河山辦理,便按照對方指定的賬號分三次匯入共113000元,其中30000元是委托張河山辦事的費用,另外的83000是借給張河山的款項,當時,雙方并未留下借據。后來,張河山歸還18000元后便失去了聯系,陳葉只能找到當時匯款的銀行賬號戶主徐云云,發現這個曾經張河山口中的“妻子”,其實只是前女友。
而被告上法庭的徐云云也很郁悶,自己和張河山已經在2014年分手了。她稱,和張河山戀愛的時候,有一天,張河山說手頭緊提出要點錢用,她身上沒有現金,就把自己的銀行卡和密碼交給張河山,讓他取出卡內的1000多元使用。徐云云認為這是情侶之間正常的行為,卻不知道張河山用這張卡來接收了借款。
注銷的銀行卡
一審法院認為,陳葉按張河山指示將款項存入徐云云個人賬戶,屬于陳葉與張河山之間的約定,且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陳葉出借的三筆款項是與張河山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并且陳葉無證據證明是徐云云占用了該筆資金。故陳葉以不當得利為由向徐云云主張權利,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陳葉對張河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另行主張。
陳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海口中院,這一次他提出了接受借款的銀行卡問題。陳葉稱,張河山多次在朋友聚會上帶徐云云出席,并介紹她是他的妻子,徐云云并沒有否認,借款轉入張河山“妻子”賬戶合情合理,但是當自己起訴后,徐云云就把銀行卡注銷了,現在她說自己只是張河山的前女友,卻沒有證據證明銀行卡里的款項與她無關,所以只能得出借款為徐云云持有的結論,甚至可以推論出徐云云和張河山涉嫌詐騙。
陳葉的說法遭到了徐云云全盤否認,她稱,自己根本不認識陳葉,也沒見過張河山在朋友面前介紹自己是“妻子”,如果陳葉認為張河山涉嫌詐騙,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
海口中院認為,陳葉向徐云云銀行帳戶轉賬113000元是基于陳葉與張河山的借貸關系和其他民事關系,并按張河山的指令而為,且張河山已還款18000元,并不具備徐云云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2015年7月20日,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借款人指定收款人 最好在借據中注明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表示,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在進行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借貸雙方最好寫下借據,借款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給借款人,若借款人指定收款人或者他人賬號,最好在借據中注明,開具收據。夫妻一方借款,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法律特別規定外)。
(海口網11月30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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