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砍兒童獲刑15年,男子摔死兒子獲刑10年
女子王某患上精神病,為了報復,她持刀砍殺兩幼童致一死一傷;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男子薛云輝將未滿周歲的兒子從6樓摔下致死。11月27日上午,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這兩起故意傷害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決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26718元;薛云輝犯故意殺人罪,判決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為報復他人
女子砍向幼童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開始患有精神分裂癥,患病后,王某認為是因為同鄉盧某的詛咒,才讓其患上精神病。
為了實施報復,2014年11月16日上午9時許,王某來到盧某位于海城區靖海鎮的出租屋內,此時,被害人周某(2歲,盧某的外孫)、盧某(12歲,盧某的孫女)回到出租屋內,王某便從屋內廚房里找來一把菜刀以及一把尖刀,在屋內以及屋外的院子里,持刀先追砍盧某,致盧某受傷倒地后,又繼續持刀猛砍周某,致周某當場死亡。作案后,王某將作案所用的菜刀和尖刀放回廚房后逃離現場。10時許,王某被隨后趕來的高德邊防民警抓獲(詳見本報2014年11月17日A1疊16版報道)。
經法醫鑒定,死者周某符合他人持銳利砍器反復、多次砍擊左面部、枕部及左頸部導致大出血死亡特征;傷者盧某全身多處砍傷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經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鑒定,被告人王某在作案時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持刀砍擊他人重要部位,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王某作案時意識清晰,對作案行為具有實質性的辨認能力。王某的犯罪行為致被害人一死一傷,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以嚴懲。但被告人王某作案時因患有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受到精神病性癥狀的影響,致使其作案時對作案行為的控制能力削弱,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依法亦可從輕處罰。綜上,遂作出如上判決。
因家庭矛盾
男子傷及幼子
被告人薛云輝系癲癇病患者。其與妻子叢某于2013年結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叢某及家人對薛云輝的家庭經濟狀況表示不滿。
因參加非法傳銷組織,薛云輝與叢某雙方家人于2014年5月從內蒙古老家來到北海市居住。2015年2月20日上午9時許,因商量未滿周歲的兒子的看管問題,薛云輝與岳母代某發生激烈爭吵,而后,薛云輝從房間里將兒子從6樓扔出窗外,致使其墜至該小區樓梯出入口前的花圃中,后小孩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符合因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特征(詳見本報7月24日B疊13版報道)。
案發后,被告人薛云輝在送小孩到醫院搶救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今年3月17日,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薛云輝的精神狀態及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薛云輝因癲癇所致人格改變,案發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薛云輝的妻子叢某對薛云輝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并請求對薛云輝從輕或減輕處罰。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及1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于11月27日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薛云輝因家庭矛盾而將兒子從6樓扔至樓下,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薛云輝曾患癲癇,經司法鑒定,其因癲癇致人格改變,案發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者,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薛云輝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良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云輝的犯罪行為已得到其妻子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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