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女童芳芳(化名)因肚子疼到北京兒童醫院就診,5天后因搶救無效死在醫院。司法鑒定認為醫院在無床位收治的情況下,未及時給予轉院,使芳芳喪失了最佳的救治時機,存在過失。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兒童醫院承擔次要責任,賠償芳芳的父母37萬余元。
李先生夫婦是河南農民,長期在北京打工為生,有個6歲的女兒芳芳。去年8月14日,芳芳因為肚子疼到北京兒童醫院就診。門診醫生檢查后考慮肝膿腫,感染可能性大。李先生夫婦說,由于醫院沒有床位,芳芳只能在急診觀察室治療。但是,醫生給孩子注射了一些藥物之后,芳芳的病情還在逐漸惡化,出現了發熱和心跳過速等情況。
醫院又給予抗感染等一系列治療,芳芳的病情仍進一步惡化。直到8月20日,芳芳出現呼吸困難,才住進了ICU,但當時已經休克,臟器也出現衰竭,氣管插管時有大量鮮血涌出。第二天,醫院宣布芳芳死亡。
李先生夫婦認為是醫院的診療錯誤導致女兒死亡,將兒童醫院告上法院。
兒童醫院在法庭上表示醫生給芳芳開具的檢查和化驗,李先生夫婦都不配合,甚至在留觀期間要求離院。家屬不配合就醫,出現任何不良后果應由患兒及家屬自負其責。
訴訟過程中,經李先生夫婦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中心根據病歷資料分析,芳芳應該是由感染導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是其自身原有疾病基礎上,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逐步發展所致。
鑒定意見認為,醫院在抗生素治療未見明顯療效的情況下,未考慮調整抗生素治療,使其病情發展惡化明顯,醫院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同時,醫院無床位收治,也未及時給予轉院,使芳芳未能在病情相對較輕的時段及時住院系統診療,遏制病情發展,喪失了最佳的救治時機,存在過失。
雖然醫院有錯,但就診期間芳芳多次離院對院方連續觀察和判斷其病情也存在一定不利影響,因此,鑒定認為醫院應承擔次要責任。
醫患雙方對鑒定都有意見,認為自己無責。李先生夫婦稱,孩子戴上醫院的監護儀器后比較鬧,為了讓醫院把儀器撤掉,他才簽了自動離院材料,但事實上,此后他們一直在輸液室門口或監護室門口睡,從未離院。而院方則表示,已經給孩子開了輸液單,留觀病人需要在床位邊監護,如果離院則無法監測病情。芳芳離開病房到大廳,醫生無法檢測。
雖然原被告雙方都不認可鑒定結論,但都沒有證據足以推翻鑒定意見,法院最終還是采納了鑒定意見,并酌定醫院承擔40%的賠償責任。判決兒童醫院賠償李先生夫婦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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