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小超市買32元的酒,卻被刷走3200元。這樣一起小額消費糾紛案件,在司法審判中被列為“簡易案件”。昨日,記者走進以專業審理簡易案件見長的孝陵衛法庭,發現簡易案件背后的審理并不簡單,法官為了查清真相,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到涉案超市實地消費,找到超市欺客的貓膩。
去年1月16日,60歲的王先生和妻子去看望住在玄武區小衛街的大姨子。得知大姨子給他們夫婦倆準備了餃子,王先生挺高興,但他覺得光吃餃子有點單調,就說再去買點鴨子買瓶酒。當天傍晚5點多,王先生來到小區內超市,選購了一瓶32元的酒,并到收銀臺刷卡。店主輸入金額后,王先生按了密碼,并在簽購單上簽了字,拿了酒回了大姨子家。
2月份的時候,王先生去銀行打對賬單,嚇了一跳。對賬單顯示,1月16日他消費了3200元。“我記得酒是32塊啊?”王先生找店主交涉,店主堅決否認自己輸錯了金額。王先生很郁悶,便報了警,要求店主調看當時的監控錄像,但店主稱,監控資料和消費記錄已經無法顯示了。王先生咽不下這口氣,將店主告到玄武區法院,認為店主朱某某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多收自己的3168元。
庭審中,超市小老板堅稱王先生消費了3200元,但卻不肯提供任何記錄。“什么記錄都沒有,那你們的超市如何計算利潤呢?”面對法官的詢問,超市老板說,他們的超市從不計算利潤,對每天的具體消費商品及數量也從不記錄。
為了查明案情,審理法官在店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到其經營的超市進行了消費,購買了果粒橙和旺梅,消費金額為12.8元,發現店主對購買的商品進行了掃碼,提供了消費小票。
孝陵衛法庭審理后認為,超市無法舉證證明王先生當日的消費商品品種及數量,無法說明3200元的消費構成,也無法提供相應的消費小票或者發票或者任何賬目憑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一審支持了王先生的主張,要求店主返還不當得利3168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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