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一男子在醫院輸血,18年后被查出感染丙肝。近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醫療事故責任糾紛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7萬余元。
1992年10月,顧某因受傷到焦作市某醫院進行治療,一個月后出院。2010年底,顧某因身體不適,重新到該醫院進行檢查,被告知患了丙肝。顧某回憶當時自己出血較多,醫生為他輸了血,輸血后顧某并沒有出現任何不適反應。但是顧某認為,家人的丙肝抗體均呈陰性,所以自己沒有其他感染丙肝的途徑,一定是那次輸血導致自己得了丙肝。于是,顧某和該醫院進行交涉,希望該醫院能夠賠償自己。然而,該醫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顧某當年并沒有在該醫院輸血,而且,中間相隔時間太久,顧某得丙肝和在該醫院治療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為治療此病,顧某支出了大量費用,在與該醫院協商未果后,將該醫院告上法庭。
庭審中,被告醫院否認原告顧某在該院輸血的事實,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法院審理認為,顧某作為成年人,其父母、愛人、子女的丙肝抗體均呈陰性,可以排除性傳播和母嬰傳播的可能。丙肝病毒進入人體后,會有一段時間的潛伏期,最長可達20年,且沒有任何癥狀。該案中被告醫院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該院不存在醫療過錯。因此認定顧某感染丙肝與被告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醫院為何要承擔舉證責任?
為何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推定顧某得丙肝和在被告醫院治療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該案一審承辦法官對此作了詳細解讀。
該法官說,民法上的因果關系首先是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被告的行為對于被害人人身或財產上損害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其次是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具備時,被告的行為未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的考量而免除賠償責任。
他說,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列出了舉證責任倒置適用的幾個情形,第八種情形具體解釋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被告醫院負有舉證責任。在審理過程中被告醫院雖否認原告顧某在本院輸血的事實,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可以推定醫院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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