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黎族自治縣九所鎮何先生遇到一件蹊蹺事:他于2007年在樂東九所新區合法購買的一塊28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可是就在他于今年準備建房時,他發現宅基地同時還有另外一個主人,另外那個主人何女士于2008年也辦理并持有樂東縣人民政府、縣國土環境資源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塊宅基地“一女二嫁”的消息在當地傳開,村民們一片嘩然認為不可思議。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樂東縣國土環境資源局于2015年3月9日向縣住建局發函建議暫緩審批何先生的報建手續,致使何先生數月過去了無法建房。不少人認為蹊蹺事的背后隱藏著職能部門的不作為亂作為,要求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12月2日下午,當時為何先生和何女士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工作人員表示,因工作失誤導致重復發證。
響應號召合法購買一塊宅基地
據何先生介紹,在2006年他和朋友在樂東九所鎮各個主要路段、郵政所、信用社等公共場看到樂東縣人民政府的宣傳廣告、橫幅——《歡迎大家到九所新區購地落戶》、《歡迎到九所新區安家置業并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等及樂東電視臺播放的一系列宣傳廣告后,于2006年11月2日,到樂東縣國土環境資源局挑選好南區西住宅167號地塊并一次性繳納了28400元的土地出讓金,于2007年3月3日向國土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獲得國土局和縣人民政府的審批,并于2007年4月12日依法取得縣政府頒發的九所新區國用(2007)第03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可是當何先生準備于今年2月建房時卻發現該167號宅基還存在另外一個土地證,證號為:九所新區國用(2008)第19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土地證顯示發證時間為2008年7月2日,申請土地登記時間為2008年5月28日。據了解,何女士土地地價款是分批次交納的。她于2002年7月8日向樂東國土局交了1.4萬元地價款,全部繳完土地出讓金時間為2008年8月12日。
何先生還發現自己和何女士的土地登記發證審批表的初審審查人和地籍審查人分別為吳某鳳和王某虎。
同一宗宅基地“一女二嫁” 住建局不辦理報建手續
在今年2月份,何先生拿著167號宅基地的相關材料到樂東縣住建局申請報建手續,工作人員的一句“土地有雙層身份”令何先生心里“咯噔”一下。
在后來的調查中,樂東縣國土局證實,167號宅基地還有另外一個買主何女士。何女士所具有該宗宅基地的證件為九所新區國用(2008)第196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該土地證顯示發證時間為2008年7月2日,申請土地登記時間為2008年5月28日,分批次繳完土地出讓金時間為2008年8月12日。經查實,何女士土地地價款分批次交納情況為:在2002年交了1.4萬元;在2008年5月23日交了1.4萬元;在2008年8月12日又交了420元。而何先生是于2006年11月2日一次性交納了2.84萬元的地價款,于2007年4月3日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審批。2007年4月12日,樂東縣人民政府向何先生頒發了九所新區國用(2007)第03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何先生所具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頒發時間比何女士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早1年多。
何先生還發現自己和何女士的土地登記發證審批表的初審審查人和地籍審查人為同一人,分別為吳某鳳和王某虎。
2015年3月9日,樂東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向縣住建局發函建議暫緩審批何先生的報建手續,致使何先生在住建部門辦理不了建房報批手續,房屋從今年2月份到現在沒有蓋起來。發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何先生多次找國土局要求注銷后面頒發的土地證,得到的答復是“該宗地的重復發證問題我局正在處理中”。
“但至今一直沒有下文。”何先生認為,不管國土部門出于什么原因導致宅基地“一女二嫁”問題,政府部門都要及時糾正解決,注銷后發的土地證,維護其合法權益。何先生還表示,他所繳納的土地轉讓金在樂東縣財政局國庫賬號里可以查到入庫記錄。而何女士在2002年交了1.4萬元地價款后,在2008年又補交后才辦國土證。何女士交的1.4萬元地價款在財政局國庫賬號里查不到。記者多方聯系何女士了解情況未果。
工作人員回應:工作失誤導致土地重買重賣
12月2日,記者多次到樂東縣國土局采訪但未能找到相關負責人。 2日下午,當時為何先生和何女士辦理土地登記發證審批表手續的初審審查人吳某鳳(去年辦理退休)和地籍審查人王某虎(現任樂東縣國土局副局長)分別稱,造成樂東九所新區南區西167號住宅地重復買賣重復發證的原因是當時工作失誤。
初審審查人吳某鳳表示,由于當時政府鼓勵大家到九所新區購地安家,那里出讓的宅基地比較多,同時又是分批辦理登記辦證手續,造成工作上出現失誤。 “當時分批辦理土地登記辦證的人比較多,同時因為已有初審人審查過,表格都是由填表人擬填好了,自己只是在表格欄里簽字,工作上出現了失誤造成一地二賣。”樂東縣國土局副局長王某虎表示,目前政府及相關部門正在處理此事。
律師說法:國土部門應根據事實先確權
針對此事,12月3日上午,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李寒松律師表示,政府職能部門國土局應該對事實調查后進行確權,或政府重新劃撥一塊條件基本相同的宅基地雙方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國土局進行確權后,另一方有權向法院起訴維權,或要求合理賠償。媒體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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