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新鄉一大學生因在家鄉獵捕16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和購買1只鳳頭鷹,而被判刑10年半,引發爭議,有人認為判刑過重,也有人認為保護瀕危野生動物并不為過。
有人認為量刑過重
判決書顯示,90后的閆嘯天原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2014年7月,他在家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和朋友王亞軍在該村一樹林內獵捕了12只燕隼。飼養過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之后,他通過網絡發布將其余燕隼賣掉。之后,他倆在該樹林內又獵捕了4只燕隼,隨后,兩人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之后,閆嘯天因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以及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王亞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此案公開后引發爭議,一些人認為量刑過重,“僅獵捕了10幾只鳥就被判10年半,這個年輕人的一輩子就毀了”。還有人認為,掏鳥時,可能他不知道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這么多國家重點保護動物,誰能分得清呢?閆嘯天的律師付建稱,這也是上訴的理由之一,他認為閆嘯天“不明知獵捕的隼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回應:量刑適當
在二審判決書中,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經查,閆嘯天以及王亞軍在公安階段對其主觀上明知的事實曾有過穩定供述,且該供述能夠與閆嘯天本人在百度貼吧上發布的關于買賣鷹隼的相關信息以及贠某某(買燕隼的人)供述內容予以印證,足以認定。”
該案公訴機關河南省輝縣市檢察院通過新鄉市檢察院的官方微信稱,被告人閆嘯天的供述可以證明其主觀明知:首先,閆嘯天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曾于網上非法收購1只鳳頭鷹轉手出售;其次,閆嘯天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注信息為“阿穆爾隼”(隼科鳥類)。
在量刑方面,審判書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中,在非法捕獵、殺害、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數量認定標準中,“隼類(所有種)”10只以上為“情節特別嚴重”。而根據《刑法》的相關條文“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河南省高院并未介入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楊紅梅認為,其實類似這樣的案件之前也出現過,反映出公眾對動物保護相關法律及野生動物保護的不了解,國家應該加大普及這方面法律和知識的力度,這起案件也警示公眾要善待野生動物,切勿隨便捕殺、買賣野生動物。
目前,閆嘯天的家人和律師已經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此前,有媒體報道稱,河南省高院已經介入此案。記者聯系河南省高院宣教處工作人員,其回復稱,該院未介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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