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李某在廣州街頭搭起一個電腦下載攤位,下載淫穢視頻。當他以一元一部的價格,幫路人下載淫穢視頻至手機時,被警方抓獲。近日,李某被廣州市花都區法院以復制、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這一判決重嗎?法學專業人士進行了探討。
電腦中存黃片7810部
李某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從外地到廣州市花都區打工。從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13日期間,李某在花都區獅嶺鎮一家皮具廠樓下的電腦攤位前,以1元/部的價格向他人提供淫穢視頻下載服務。同年12月13日,李某以上述價格向男子曾某的手機存儲卡內復制淫穢視頻文件3個,被警員現場抓獲。警方當場起獲電腦主機1臺、淫穢影片目錄6本,及李某當日的非法收益5元。
檢察機關稱,經鑒定,警方起獲的電腦主機硬盤中一共存儲淫穢影片7810部。檢方認為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復制、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但李某有犯罪未遂、如實供述的量刑情節,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花都區法院以簡易程序對此案進行審理,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罰款七千元,收繳電腦主機與目錄。
法院稱判5年已“從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條關于該罪“情節嚴重”的認定表述為,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制作、復制、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二百五十至五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五百至一千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五百至一千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百至一千張(盒)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千至一萬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五十至一百場次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三萬至五萬元以上的。
花都區法院認為,當數量(數額)達到相關條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就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在本案中,李某電腦硬盤共發現了淫穢影片 7810部,遠遠超過了五倍,依法應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來判罰。再者,5元的非法收入只是當天被收繳的金額,不能斷定被告從中獲利總數,因此五年的量刑結果,已經是從輕判處。
量刑是否過重?
李某一案,獲利5元判刑5年的量刑是否過重?在法學界引起了一些探討。
廣東天勝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新強律師:首先,對這種犯罪進行處罰和打擊是應該的。但是,在打擊的時候應當罰當其罪,注意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能以電腦存儲的數量作為量刑依據,應該以販賣傳播的情況作為量刑依據。很多人電腦里有那些東西,但是自己下載來看,沒有傳播、牟利或者公映,不能構成犯罪。如果按照盈利金額作為量刑依據,這種犯罪牟利的金額要到3萬至5萬以上才夠得上情節嚴重。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寧:嫌疑人李某不構成犯罪。在這個網絡空前發達的年代,復制影像視頻(包括淫穢視頻)基本是懂得使用網絡的人都可以做到的一件小事,這一行為沒難度,反而有一定的普遍性。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刑法》對于該罪的規定未能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與現實形成了脫節,單以復制淫穢視頻的數量是不能作為定罪依據的,要以牟利所得作為定罪依據。李某牟利所得只有五元,應當適用《刑法》總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即使要認定為犯罪,也不能因為其硬盤里有淫穢影片7810部,就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法律規定的數量單位為張(指多少張光盤),不是部(指多少部視頻),現有的市場產品,最大容量的光盤每張32G,而一些網絡傳播的淫穢視頻片段則非常小,不能以現有部數單位偷換成張數單位直接套用。
李某一案審判程序存在錯誤,應當重審。判決中說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但判決結果卻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此案使用簡易程序,減少了一些重要的庭審環節,可能會影響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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