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
近日,關于注冊制的推出時間成為業內熱議的一個焦點話題。對此,筆者認為,注冊制是在修法后推出還是國務院授權推出這都并不重要,是早一個月推出還是晚兩個月推出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推出注冊制前相關的各項準備是否已經完善。如果相關制度不完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那么,注冊制推出后,面臨的問題依然會更多。
按照正常流程,注冊制的推出需要修改《證券法》。但《證券法》修改整體延后,對注冊制的推出會產生直接影響。于是,市場中有另一種傳聞,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將采取一些特殊的辦法來解決,包括授權國務院調整股票發行有關行政審批的實施,或對《證券法》進行一次必要的小范圍修改等兩種途徑,這樣可以繞過修法,直接推出注冊制。
對于市場的這種傳聞,筆者不想討論其真實性和可行性。因為注冊制的推出是必然,早一點或晚一點對市場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筆者認為,當前應關心的是與注冊制相關的制度準備的怎么樣了。這才是決定注冊制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
從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以來,監管層相繼出臺多項政策為注冊制鋪路,包括新股發行改革、完善退市制度以及加強投資者保護等,以注冊制為中樞的監管體系正在形成。
與此同時,作為注冊制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也逐漸從理念落到制度層面。
今年1月23日,證監會宣布,將公開IPO和再融資審核過程中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及反饋意見回復內容,同時發審委委員在發審會上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和發審委審核意見也將一并向社會公開,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要求。
11月13日,證監會表示,合并修訂主板(含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突出決策有用性,一方面確立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理念,另一方面構建分層次統一的信息披露框架,并兼顧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和商業秘密的現實因素。這一舉措推進了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盡早建立起符合注冊制要求的信息披露規則,將注冊制改革推向深入。
11月27日,證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發行審核權利運行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取消《證券法》規定之外的首發和再融資發行條件”,并將其調整為“通過信息披露方式落實監管要求”。《意見》的發布可以說把信息披露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僅是在發審中,在此后持續的上市公司監管中該監管思路也在延續。
可以說,為了保證注冊制的順利推出,監管部門在相關的制度完善和各項準備中可謂費盡心思。筆者建議,在注冊制即將“臨門一腳”之時,市場各方人士還是多想想還有哪些制度需要繼續完善和加強,不要著急踢最后一腳。(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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