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莉是海南某高校的在讀研究生,前男友高偉曾拿她的銀行卡去取錢,沒想到她卻因此攤上了官司。原來,高偉曾用她的銀行賬戶接收胡浩的轉款共計11.3萬元,胡浩稱其中8.3萬是借款,另外3萬是委托高偉辦事的費用,可后來事情并沒辦成,理應退還,但他拿回1.8萬元后,高偉就不知所終。轉眼兩年過去了,胡浩稱高偉曾與陳莉以夫妻名義同居,索債無望下便將陳莉告上了法庭,要求陳莉歸還9.2萬元。日前,海口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記者李美香
“男子用她賬戶向我借錢,稱兩人是夫妻關系”
胡浩訴稱,高偉曾稱陳莉是其妻子,而陳莉當時對此也未明確否認,3個人曾經一起吃飯聊天,且他還到過兩人共同居住的公寓,因此他便把錢匯入了陳莉名下的銀行卡。如今高偉不知所終,而陳莉卻稱銀行卡是借給高偉使用的,她沒有拿到錢,把這件事撇得一干二凈。
胡浩認為,在陳莉沒有證據證明銀行卡為高偉持有的情況下,只能得出其匯入的款項為陳莉持有的結論。鑒于陳莉與高偉非夫妻關系,陳莉持有涉案款項顯然沒有合法根據,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他。高偉與陳莉的行為涉嫌詐騙,銀行卡究竟由誰持有,匯入的款項究竟到了誰的手里,只有高偉與陳莉自己清楚。因此,法院應支持其訴請,判令陳莉歸還錢款。
女研究生否認夫妻關系,兩人談過戀愛但已分手
陳莉辯稱,她與高偉確實有過一段戀愛關系,但2014年初已經分手,而高偉從未說過她是其妻,至于高偉是怎么對胡浩說的,她無從知曉。陳莉說,高偉向胡浩借款一事,她根本不知道,胡浩稱“三人一起吃飯聊天”也不是事實,她確實曾與高偉及其朋友一起吃過飯,但并非三個人,還有其他一些朋友,她并不認識哪一位是胡浩。
陳莉表示,因為當時與高偉是戀愛關系,平時也花過高偉的一點零花錢,高偉說手頭緊,要求她借點錢用也是人之常情。陳莉說,由于當時身上沒有現金,便讓高偉將她卡上的1000多元取出來,并非是將銀行卡借給高偉使用,而且該卡在應訴后到銀行辦理了注銷,對胡浩匯款一事不知情。
陳莉認為,胡浩起訴時也承認其與高偉是借款關系,那么誰借誰還合情合理合法,她并沒有使用過這些借款,所以以“不當得利”起訴她是錯誤的。而高偉是否涉嫌詐騙,應由公安部門立案偵查,不屬法院管轄范圍,且胡浩口口聲聲稱這些款項都是其借給高偉的,并按高偉指示將錢匯入她的賬戶,因此是合法的借貸關系。
無證據證明女研究生占有資金,法院駁回訴請
法院查明,胡浩確實于2013年7、8月先后往陳莉賬號轉入資金共計11.3萬元,而陳莉是海南某高校的在讀研究生,未婚。一審法院瓊山法院認為,胡浩稱兩筆款項是借給高偉之用,另外一筆款項是委托高偉辦事的費用,因此三筆款項是胡浩與案外人高偉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胡浩按高偉指示將款項存入陳莉個人賬戶,屬于胡浩與高偉之間的約定,且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胡浩存入三筆款項至陳莉銀行賬戶,依據為胡浩與高偉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胡浩無證據證明是陳莉占有該筆資金。故胡浩以不當得利為由向陳莉主張權利,沒有事實依據,該院不予支持。胡浩對于其與案外人高偉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另行主張。遂依法駁回了胡浩的訴請。
胡浩不服判決上訴至海口中院,并提交四個證人的書面證言,證明陳莉與高偉以夫妻名義相稱,居住在海口四季華庭小區;申請證人葉某某出庭作證,證明高偉曾多次帶陳莉和葉某某見面,介紹陳莉是他妻子,職業是海南某高校老師。
法院認為,陳莉對胡浩提交的上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持有異議,且證明內容與陳莉在一審期間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海南某高校學生證,海南某高校應屆畢業生婚育證明等書面證據所證明的內容不一致,故法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而在本案中,胡浩向陳莉的銀行賬戶轉賬113000元是基于胡浩與高偉的借貸關系和其他民事關系,并按高偉的指令而為,且高偉已還款18000元,二人的短信記錄亦印證上述基本事實,從而可以認定胡浩向陳莉銀行賬戶轉賬與高偉之間形成了借貸關系和其他民事關系,并不具備陳莉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現胡浩以陳莉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其返還95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判決駁回胡浩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依法予以維持。日前,海口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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