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時年89歲龐老太在佛山市社會福利院(下簡稱“福利院”)居住期間,不慎摔倒,導致其右股骨粗隆間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經鑒定為九級傷殘。龐老太的家屬隨后一紙訴狀將福利院告上了法庭,請求賠付損失10萬余元。近日,禪城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
近九旬老嫗摔傷
告福利院賠10萬
龐老太的家人稱,近年,因龐老太患老年癡呆,家人沒有那么多時間和精力日夜看護她,為使老太太能夠得到專業的護理和照顧,2013年10月,家人決定將88歲的龐老太送到市社會福利院。
入住一年后,龐老太在福利院自己的房間內摔倒受傷。據老太太的家人稱,福利院的護理人員在發現老太太摔倒后,并沒有及時將老太太送到醫院治療,而是隔了4個小時才通知家屬,并由家屬送到醫院治療。經過半個月的治療,花去近十萬元,但因為年紀較大,老太太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導致髖關節活動障礙,經過司法鑒定評定為九級傷殘。
龐老太的家人認為,福利院在看護老太太的過程中,沒有盡其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失,并以此將福利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10萬余元。
爭議:
房內摔倒誰來“買單”?
龐老太的律師認為,龐老太的家人是基于對福利院的信任,將老太太送到福利院居住,福利院作為養老機構,應該了解老年人的特點,提供安全的托養場所,在場所內可能出現的各種危險情況要及時處理并有效地預警、警告、指示說明、通知,福利院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以減少老年人不慎摔倒造成的意外。在老太太摔倒后,福利院沒有盡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缺乏有效的應急事件處理方案,未及時送患者入院治療,存在管理上的過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福利院一方認為,福利院的服務范圍并不包括對入住人員24小時貼身護理,該義務由龐老太自己所聘用的護工承擔。龐老太在房間內摔倒受傷,是其所聘用的護工未能切實履行24小時貼身護理義務而導致的結果。此外,事發后福利院已對老太太進行了及時的救治,因此福利院不存在過錯。
判決:
福利院無責仍要賠2萬
法院認為,龐老太與福利院之間形成托養關系,被告福利院負有管理上的安全保障義務。而福利院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在為被托養人提供安全、舒適的服務環境,在本案中,龐老太是在房間內自己不慎摔倒造成受傷,并非因使用福利院設施或者因場地環境而受傷,如果據此認定福利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未免對福利院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求過于苛刻。對于龐老太家人提出,福利院沒有及時通知家屬并送醫院治療存在過錯的說法,因為在老太太摔倒后,福利院的護理人員已經將其帶到福利院內設的門診部做了緊急治療,福利院已經盡到了一般的義務,至于是否未及時通知家屬,依原告的傷情考慮,并沒有證據證明該行為對原告病情傷勢有影響。
在本案中,龐老太與福利院之間形成托養關系,福利院因此獲取一定的利益,依據公平的原則,福利院應該對龐老太的損害進行適當的補償,綜合考慮情況,判決福利院酌定補償龐老太20000元。龐老太和福利院在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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