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朋友來住處熟悉環境,不料引賊入室丟了東西。當屋主在路上意外遇見“賊朋友”時,屋主聯合他人將朋友毆打、禁閉,最終致其死亡。接下來,屋主與幫兇切割尸體,并將尸體扔進下水管道內。昨日,蘭州中院一審宣判,因殺人主犯主觀惡意深,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限制減刑。
鋪設管道發現尸塊
蘭州新區經十五路與緯十六路丁字路口屬于在建污水處理管道鋪設工程,2014年10月28日16時,管道施工人員在鋪設污水管道時,發現部分人體尸塊,隨即報警。警方現場勘察搜尋尸塊送檢后得知,死者為男性,推斷身高170厘米左右,根據骨齡檢驗,死者年齡約為15.5歲。警方通過大量走訪以及查看監控錄像查明,死者于2014年10月26日與兩名男子曾在蘭州新區彩虹城B區一單元內一起進出,于是,警方將目標鎖定在這套房屋的居住者——陳志剛、徐小軍二人身上。
陳志剛,1969年生,此人簡歷讓人震驚,入獄對他來說猶如家常便飯。1987年7月,陳志剛因犯流氓罪被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1993年因盜竊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1996年因盜竊罪被甘肅省酒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因搶劫罪被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2013年7月刑滿釋放。
徐小軍,1990年生,2011年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領朋友熟悉環境誰知引賊入室
審理查明,陳志剛相邀張某來蘭州,2014年10月25日,陳志剛與徐小軍帶張某來到二人在蘭州新區彩虹城B區的住處。當日18時許,陳志剛與徐小軍外出與客戶用餐,將張某留在室內。19時許,二人返回發現張某不知去向,陳的手機以及徐的牛仔褲、運動鞋丟失,四下尋找張某未果。10月26日9時許,陳、徐在蘭州新區中川鎮補辦手機卡返回的途中,恰遇張某,二人遂以張某偷盜財物為由,對其實施拳打腳踢,并強行將張帶至單位,持木板夾擊打手部。10時許,又將張某帶回住處繼續毆打。16時許,張某死亡。
為毀尸滅跡,陳志剛、徐小軍將尸體肢解后,用編織袋、行李袋、被套等物將尸塊包裹運至蘭州新區緯十六路與經十五路路口北側污水管道坑內掩埋。案發后,陳志剛、徐小軍潛逃至寧夏銀川市,2014年11月12日被抓獲。
一審宣判:故意殺人成立主犯限制減刑
案件在蘭州中院審理過程中,陳志剛供述自己是同性戀,張某是自己新談的朋友,他帶張某來新區的住處是為了讓他熟悉環境,誰知道卻引賊入室,偷了自己的東西。陳志剛與徐小軍均強調,張某系因盜竊財物后被抓繼而被打,自己只是主觀上出于教育的想法,不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徐小軍說,自己是被陳志剛糾集,被動參與作案,屬于從犯,請求法院對自己從輕處罰。
蘭州中院一審后認為,被告人陳志剛、徐小軍在追索被盜財物后,為泄私憤先后多次擊打被害人頭面部等處,被害人生命垂危時,未采取救治措施,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殺人,二被告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陳志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小軍系從犯。二被告人均是累犯應從重處罰。為湮滅證據,將被害人尸體肢解后拋尸,行為惡劣,主觀惡意深,鑒于本案中二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觀心態為間接故意,有別于直接故意奪取他人生命的情形,對被告人陳志剛判處死刑可不予立即執行,但因其故意犯罪屢次被判刑處罰,應對其限制減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志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陳志剛限制減刑;判處徐小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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