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高4名孩子海灘撿螺,掉進海灘上沙坑,1名孩子溺亡。12月8日,記者獲悉,海南高院終審判決村委會與施工公司連帶承擔主要責任。
2014年8月17日約16時30分,黃某群、云某丹之女黃某敏與蘇某彬、陳某、楊某強等小孩在臨高頭咀村委會正在退潮的海灘水中撿螺時發生溺水。附近村民發現后,將蘇某彬、陳某、楊某強從臨高盈華公司在海上抽沙形成的沙坑中救起并組織送診,而黃某敏救起時,已經失去生命體征。黃某群、云某丹與頭咀村委會、臨高盈華公司就有關費用問題協商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12月7日,海南高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場宣判,臨高盈華公司與頭咀村委會連帶承擔主要責任。
2009年7月2日,頭咀村委會與臨高盈華公司簽訂《續建合同書》,將修建護岸堤及造地續建工程交由臨高盈華公司建設。在施工過程中,臨高盈華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從海上抽沙進行吹填作業,在事發海域形成一個巨大沙坑,臨高海洋局對頭咀村委會在項目建設中超出批準面積非法占用海域以及臨高盈華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從海上抽沙進行吹填作業的違法行為分別進行了查處。續建工程竣工后,也未對沙坑進行回填,僅設置“禁止游泳”告示牌(該告示牌在事故發生前已損毀),致使原先相對平緩的涉案海灘形成陡坡,客觀上大大增加了涉案海灘的危險系數,同時也增加了黃某敏落水后進行施救的難度。溺亡孩子為未成年人,其父母黃某群、云某丹作為法定監護人,也負有監護責任。
海口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臨高盈華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黃某群、云某丹承擔60%的責任。黃某群、云某丹、臨高盈華公司均不服,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訴。
海南高院經審理認為,涉事海域是頭咀村委會村民傳統的撿螺作業區域,時常有村民到涉事海域撿螺。臨高盈華公司未對其抽沙形成的沙坑進行回填的行為與黃某敏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頭咀村委會亦未盡到相應管理職責,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監護人黃某群、云某丹未盡到監護職責,承擔次要責任。
海南高院做出終審判決,并當場宣判,臨高盈華公司與頭咀村委會連帶承擔黃某敏人身損害的70%責任,黃某群、云某丹承擔30%責任。臨高盈華公司與頭咀村委會向黃某群、云某丹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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