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今日公布新通過的《地圖管理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圖繪制需送審 簡單地圖除外
條例規定,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并且,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
根據條例規定,審核地圖的有權機關包括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個人不得攜帶違規地圖入境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此外,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
地圖禁止顯示的內容包括: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屬于國家秘密的;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互聯網地圖服務商服務器應在境內
條例還規定了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相關內容,如要求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準。
條例還特別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制定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該條例已經2015年11月11日國務院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明年1月1日施行。國務院1995年7月1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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