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2015年12月15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對社會廣泛關注的“天寧寺橋套牌車闖卡”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李某被判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判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2015年3月8日上午,被告李某駕駛套牌的紅色奇瑞牌轎車行駛到北京市西城區西二環主路天寧寺橋內行方向,遇交警進行檢查,李某拒不下車,并駕車反復沖撞前后社會車輛,強行逃離現場。并在長安街路口沖撞攔截的警車后闖紅燈逃逸,后在西城區六部口附近被截停,李某棄車逃跑后被民警抓獲。在上述過程中共造成2輛社會車輛及1輛警車損壞。交警保某、于某輕微傷。
同時,李某于2014年2月24日早上,在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北門口村某公寓因故與被害人張某發生爭執,持啤酒瓶毆打張某導致張某身體多個創口,長度累計25.6cm,構成輕傷。 2015年9月18日,西城檢察院以李某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訴,11月20日,西城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對本案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以在城市道路上駕車沖闖關卡、沖撞攔截警車、沖闖紅色信號燈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的行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并數罪并罰。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所提李某在故意傷害案中受傷的辯護意見,經查,除被告人李某供述外,現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李某受傷的情況,故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所提第一起犯罪事實應當定性為妨害公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拒不接受交警現場檢查,駕車沖闖交警關卡,在交警追趕過程中沖撞警車,在西單路口闖紅燈等行為,不僅妨害了交警依法執行公務,還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物的安全,因此,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故該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所提其他辯護意見,法院均予以采納。
鑒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家屬已經代其對受害車輛的車主進行了賠償,并獲得了對方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宣判后,西城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本案主審法官西城法院刑二庭副庭長孟麗娟就此案審理情況進行通報,并就罪名、量刑因素、刑期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最后,孟法官提醒社會公眾,一旦觸犯刑法,必將受到懲罰,一時沖動下的違法行為不僅給社會更給自己家庭帶來嚴重不良影響。希望公眾以此案為戒,面對公務人員的執法活動,即便自己存在違法行為,也應積極配合,以好的態度爭取法律上規定的從輕處罰,而不應逃避執法,甚至像李某這樣走向極端,用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去規避一般的違法行為,最終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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