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區良鄉中學19名學生在食用食堂出售的漢堡后集體中毒。經查,羅某生產的“香味村”牌漢堡沒有取得食品生產和銷售資質,中間商顧某購買后賣給了學校食堂主管賀某。房山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3年;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顧某有期徒刑3年,判處賀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顧某不服判決上訴。昨天記者獲悉,市二中院終審駁回顧某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
19名學生吃漢堡中毒
2013年9月底,在房山區良鄉中學,該校學生李某等19人食用食堂出售的“香味村”牌漢堡后出現集體食物中毒。經房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鑒定,在李某等19名學生的排泄物中檢測出腸炎沙門氏菌。警方在房山區良鄉中學食堂內扣押的“香味村”牌“新奧爾良烤雞堡”中檢測出腸炎沙門氏菌。
同年9月30日,漢堡生產銷售商羅某、中間商顧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良鄉中學食堂負責人賀某于2014年5月8日到公安機關自首。房山法院查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28日期間,羅某在沒有取得食品生產和銷售資質的情況下,租賃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場地和生產資質,在大興區黃村鎮周村該公司廠房內生產“香味村”牌漢堡并對外銷售。顧某在沒有取得食品銷售資質也未看到產品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從羅某處購買“香味村”牌漢堡并向北京市房山區良鄉中學銷售。賀某作為北京市房山區良鄉中學食堂主管人員,在未核實食品來源且未看到產品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從顧某處購買“香味村”牌“新奧爾良烤雞堡”等在該校食堂內出售。
判決
中間商判3年上訴被駁
房山法院認為,羅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顧某、賀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顧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賀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一審判決后,顧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顧某上訴理由是,他具有自首情節,一審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查明,在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證明顧某系被抓獲歸案,不具備主動投案的情形,其行為不符合自首成立的要件,原判量刑時充分考慮顧某具有坦白情節,而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量刑適當。
昨天上午,市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顧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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