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上海檢察機關以涉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罪名,依法對原21世紀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沈顥等多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沈顥曾是新聞界的名人,他曾經以《總有一種力量讓我們淚流滿面》《瞧,那些新聞的圣徒》等充滿新聞理想的文章獲得了不少的榮譽和關注。因此,當沈顥以及他麾下的21世紀報系團隊“出事”的消息傳來的時候,輿論一片驚愕議論,有的認為這是反腐工作不斷深入一個具體體現,還有人則揣測是不是沈灝及其麾下媒體敢講真話得罪了什么人,這是不是對于媒體人的一種打擊報復。
沈顥以及團隊是不是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應由事實來回答,就媒體披露的案情來看:21世紀經濟報道、21世紀網、理財周報都是21世紀傳媒旗下財經類媒體,其利用在財經界的廣泛影響力,與公關公司相勾結,指使媒體記者通過各種途徑主動挖掘、采編上市公司、IPO公司的負面信息,以發布負面報道為要挾收取“保護費”。迫使上市公司、IPO公司與其簽訂廣告合作協議,收取少則數十萬、多則上百萬的“保護費”。名為交易,實為勒索,此外,通過脅迫他人簽署廣告服務,實際上是利用媒體的輿論壓力促成交易,是以威脅方法逼迫對方接受廣告服務,這完全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
可見,無論是利用負面新聞,還是利用有償沉默謀取經濟利益,都是犯罪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這與“得罪人”完全不搭界,更與限制新聞自由風馬牛不相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觸犯法律的媒體人也必須追究,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常識。此前,有一種陰謀論,一旦有媒體人被查處,就會被某些人打上了 “因言獲罪”、“因新聞監督受打擊報復”的標簽,有人甚至認為這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動用法律手段迫害媒體人,限制新聞自由的一種表現。此前多個類似案件的辦理結果已證實:以法律為準繩是政法機關辦案的唯一標準,有沒有罪完全是法律說了算。法律的執行不會受權力干預,同樣也不會受輿論的綁架。
此案給我們的另一個啟示是,隨著輿論監督作用的不斷加強,對輿論起著導向作用的新聞報道也逐漸成為一種隱性權力,由于種種原因,這種隱性權力很容易成為一種權錢交易的標的,一些不良媒體人利用報道權、監督權牟取利益,通過違法手段進行所謂的“新聞監督”,實際上,是在用商業利益綁架媒體的公信力,這樣做只能污損新聞業的社會聲譽,降低輿論監督的作用和影響。
因此,為了營造健康有序的新聞監督環境,有必要扶正祛邪,打擊新聞敲詐虛假新聞等不法行為,唯有此舉,才能建立起新聞監督的良好秩序,樹立新聞媒體和媒體從業人員的形象與威望,充分發揮新聞監督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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