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扎死室友 男子獲刑13年
酒后因瑣事,男子王某在單位宿舍與室友郅某發生爭執,持刀將對方扎傷。雖被送醫,但郅某還是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雖然其辯護人稱王某案發時屬判斷能力下降,但根據司法鑒定意見,王某案發時處于普通醉酒狀態,精神正常。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王某因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事發:宿舍扎人致死
據檢方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0月1日晚,酒后因故與被害人郅某(男,歿年32歲)發生爭執。其間,王某在朝陽區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男宿舍內,持刀先后扎刺郅某左側胸腹部及左耳下方,郅某經救治無效于同年10月8日死亡。經鑒定,郅某系被銳利刺器刺擊左耳下方及左側胸腹部,造成左側頸外動脈斷裂,膈肌、胃后壁及胰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作案后于同年10月10日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巴彥縣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
檢方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郅某的親屬還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辯護:因控制能力下降
開庭審理中,王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沒有提出異議,表示愿意賠償郅某家屬經濟損失。
據王某供述稱,2013年10月1日國慶放假值班,他和郅某等六人一起吃飯喝酒,因和郅某起了爭執,王某隨手摸了一把水果刀亂扎。后見郅某倒在地上,有很多血跡,王某用手機打了急救電話。但事后王某并未去醫院,而是回到老家自首。
庭上,王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在犯罪時對其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下降,其行為屬于假想防衛過當,結合王某系自首、初犯、偶犯,在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積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請求對其減輕或從輕處罰。
不過,根據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王某案發前和審訊羈押期間未見精神異常,表明案發時處于普通醉酒狀態。因飲酒屬自陷行為,因此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判決:一審獲刑13年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遇事不能正確處理,僅因酒后爭執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到其有自首等情節,可依法對王某從輕處罰。
對于辯護人所提王某系自首、初犯、偶犯,在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積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的相關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并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但關于王某在犯罪時對其自身行為及其后果的控制和判斷能力下降,其行為屬于假想防衛過當等辯護意見,經查,有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證言等大量證據予以證實,且被害人的行為尚不足以成立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故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綜合本案其他情況,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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