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炎龍申請國家賠償203萬
律師稱根據“兩高”新司法解釋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昨天下午,河南農民高炎龍正式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就其被認定為殺人犯判決并羈押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其法律援助的律師表示,該案系“兩高”新的司法解釋施行后,全國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結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
最新進展
法院立案庭已收下賠償申請書
昨天是元旦假期后的第一天工作日,高炎龍即拿著《國家賠償申請書》,來到三門峽市中院立案大廳,要求該院對其進行國家賠償。
該《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高炎龍要求賠償義務機關三門峽中院對其書面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并要求賠償被羈押2410天的賠償金約52.9萬元(從1992年1月13日被帶走控制算起,至1998年8月21日取保候審釋放日止,每日賠償金額219.72元,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賠償標準計算)。
此外,高炎龍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經營損失50萬元,“我當年從事編織袋買賣生意,從四川成都廠家買進編織袋,運回河南后賣給個體工商戶,每年能有8萬元左右
的收入。我被原靈寶縣公安局以涉嫌‘搶劫殺人’抓捕后,關押2410日才被取保釋放出來,造成近7年的經營損失,至少有50萬元。”
高炎龍稱,他在被關押期間曾遭到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隨后他向記者展示了其手腕上等處留下的傷疤。高炎龍說,這給其精神上遭受極大傷害,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前述賠償共計近203萬元。高炎龍稱,他將該申請書遞交給三門峽市中院立案大廳內的刑事賠償立案窗口,工作人員留下其聯系方式后稱將向科長匯報,讓其先等消息。
昨天下午,本報記者就此事致電三門峽中院宣傳科,對方稱不知情,讓記者聯系賠償辦,但賠償辦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案件回顧
河南殺人案發回重審十八年無果
1992年1月21日,河南農民高炎龍因涉嫌搶劫殺人罪,被原靈寶縣公安局(現靈寶市公安局)刑拘。后來,三門峽市中級法院以他犯搶劫罪判處死緩。
高炎龍始終不服判決,并一再堅稱自己遭到了刑訊逼供才承認殺人,并以此為由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高炎龍上訴后,河南省高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1998年8月21日,高炎龍被取保候審釋放。此后的近十八年里,案件再也沒有重審。媒體報道后,引起輿論廣泛關注。
12月21日,靈寶市公安局局長告訴高炎龍,三門峽市政法委已牽頭當地公檢法機關成立聯合調查組,啟動復查程序。
律師說法
新法施行后首起向法院申請賠償案
為高炎龍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劉曉原表示,雖然靈寶市公安局至今未解除對高炎龍的取保候審、未對高炎龍撤案,三門峽市檢察院也未提請三門峽市中院法庭恢復審理、未撤訴,三門峽中院也未結案,但根據最高法、最高檢新出臺的
《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高炎龍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該最新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
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劉曉原還表示,昨天是元旦假期后上班第一天,此案應屬新的“兩高”《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全國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結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按法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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