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7種特殊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此外,將7種侵犯財產權的情形納入刑事賠償審查范圍,保證了財產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并依法取得國家賠償。該司法解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大亮點:
疑罪從掛案件受害人可獲國家賠償
據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介紹,《司法解釋》共23條,內容涵蓋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兩大類型,具體包括對“中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侵犯財產權的賠償審查范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再審無罪賠償、免責條款的適用、賠償法律關系主體、賠償標準、賠償金的確定、賠償決定的效力等多個重要問題。
“一句話,《司法解釋》的最大亮點就是明確了特定情形下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劉合華說,具體而言,當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人身羈押或者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雖未解除、撤銷強制措施,但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的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利救濟。
“這一規定不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而且能充分發揮刑事賠償制度的倒逼功能,將有效防止權利的濫用。”劉合華說。
賠償范圍包括哪些?
違反程序或超時拘留都需賠償
在實踐中,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中的“違法”存在不同的認識,《司法解釋》明確對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無論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還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抑或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國家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劉合華解釋說,這樣的規定不僅進一步對“違法”進行了明確,而且確定了在處理賠償案件時應當對刑事拘留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實質審查,而非形式審查,以便確定是否違法。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對于“符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
對于數罪并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于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不應予以賠償;有觀點認為應予賠償。
《司法解釋》明確,盡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并非完全無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針對這類具體個罪而言的超期羈押行為構成無罪羈押,應當予以賠償。“這樣規定也是對刑事賠償司法實踐發展的回應,如‘蕭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賠償請求人就存在‘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的情形。”劉合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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