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上午9時,海口中院公開宣判一批重大毒品案,被告人陳某進等因販賣、運輸毒品罪,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判處死刑,并分別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公判大會后,陳某進等人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1月,陳某進與同案被告人朱某炯、周某三商定合伙販賣毒品,由朱某炯負責聯系購買毒品并運輸,陳某進負責保管毒資、毒品,陳某進與周某三共同籌集毒資和接收、銷售毒品,利潤由三人平分。同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三人結伙販賣、運輸海洛因2316.2518克、甲基苯丙胺1660克、氯胺酮4003.2124克以及MDMA片劑44.2924克。
2012年11月18日,陳某進攜帶毒資與朱某炯一起至廣東省惠州市,經由朱某炯聯系,購得250克甲基苯丙胺和4千克氯胺酮。二人乘船將該批毒品運回海口市。同月下旬某天,陳某進在同案被告人吳某慶租住房內將4千克氯胺酮販賣給吳某慶。
2012年11月25日,朱某炯攜帶陳某進和周某三籌集的毒資至廣東省徐聞縣,從毒販“阿強”(身份不詳,在逃)處購得甲基苯丙胺,并乘坐漁船運回海口市交給陳某進。同月底某天,陳某進在吳某慶租住處將41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吳某慶。
2012年12月2日,陳某進指使周某三攜帶毒資與朱某炯一起去徐聞縣購買海洛因。次日22時許,朱某炯經與毒販“滿哥”(身份不詳,在逃)電話聯系后購得7塊海洛因。同月4日11時許,朱某炯、周某三乘坐漁船將該批海洛因運回海口市交給陳某進販賣。次日19時許,公安人員在陳某進租住的宿舍先后將陳某進、周某三抓獲,當場從陳某進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1059.6克、海洛因378.1克。此時,正在該租住房內的吳某慶察覺到異常后將1包毒品拋至樓下,公安人員即從地面上查獲海洛因335.3克、MDMA片劑44.2924克和氯胺酮3.2124克,并在該租住房內將吳某慶抓獲。
經海口中院一審及海南高院終審、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法院最終宣判,陳某進等犯罪分子均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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