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騎車被風箏線割傷要求賠償,放風箏的人認為是意外事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認為放風箏人存在明顯過失。
去年4月12日下午,高某在龍泉驛區龍華路華西能源車城東七路的綠化草坪上放風箏,當陶某某駕駛摩托車以超過60公里/小時的速度,經龍華路最里側車道通過此路段時,脖子被高某所放風箏線割傷并倒地。
陶某某受傷后,被醫院診斷為頸部開放性損傷、左手拇指裂傷等。事故發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屬意外事件”。
陶某某出院后委托一家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后續治療費予以鑒定。該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陶某某因外傷致傷頸部,其后續治療費約為10140元”。
本案的主審法官認為,陶某某被高某所放風箏的風箏線割傷頸部,除與高某未能及時準確控制所放風箏有直接因果關系外,還與陶某某未按規定車道并超速行駛有直接關系,二者行為相結合,才造成陶某某嚴重受傷的后果。
最終,法院認定陶某某的合理損失為6994.9元,陶某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由高某承擔70%的責任。
【律師說法】
放風箏者存在明顯過失
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麗華:意外事件是指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主觀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情況。
意外事件有三個特征: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引起損害結果產生的主要是不能預見的原因。
本案高某在放風箏過程中,由于其對風向把握不準,對風箏控制不及時,導致風箏線偏離正常放飛范圍而將騎摩托車的陶某某脖子掛傷,其行為雖不具主觀故意,但存在明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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