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永輝網絡截圖
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國電科院)原黨組書記、副院長鄧永輝,利用其此前擔任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及國家電網公司生產技術部(運維檢修部)主任的職務之便,先后收受3家公司價值456萬余元的財物。昨天記者獲悉,因鄧永輝檢舉揭發他人有功,市一中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一審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
判決
收錢為3家公司謀利
鄧永輝現年52歲,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擔任青海省電力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擔任青海省電力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擔任國家電網公司生產技術部(運維檢修部)主任;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擔任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黨組書記、副院長。
據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3年,鄧永輝利用擔任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及國家電網公司生產技術部(運維檢修部)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劉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澤源惠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的北京豪義慧通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海、山東、江蘇等電力公司電力設備采購等相關業務中提供幫助。為此,鄧永輝先后5次收受劉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62萬元、紅木家具一套(價值人民幣34.7萬元)。
2011年至2012年6月,鄧永輝利用擔任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岳某代理的西安秦平電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承攬青藏直流線路工程噴刷PRTV防污閃涂料業務提供幫助。為此,鄧永輝先后兩次收受岳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萬元。
此外,鄧永輝還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利用擔任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辛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陜西恒通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從青海長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哈爾蓋—剛察改接泉吉42km工程提供幫助。為此,鄧永輝收受辛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因檢舉他人獲得輕判
庭審中,鄧永輝表示認罪。其辯護人表示,鄧永輝揭發、檢舉他人受賄的事實構成重大立功;鄧永輝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且認罪、悔罪,具有坦白、退贓情節,請求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鄧永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鄧永輝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鄧永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繳贓款,可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市一中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鄧永輝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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