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都知道,別輕易將自己的車交給別人開,出了事會很麻煩。可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了自己的孩子身上呢?昨天,記者從疊彩法院了解到了這樣一起案件:自己的孩子因開了別家孩子的車,發生車禍致殘,孩子父母一紙訴狀將對方孩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
16歲小玲和14歲小莉是同校好友。小莉私下買了一臺白色燃油摩托車,不敢告訴家長。
去年6月10日下午,兩個好朋友一起外出玩耍后回到學校。回校后,小莉的家長開車來學校接她。為此,小莉便將自己的摩托車交給了小玲。
據小玲稱,為了防止摩托車丟失,當時小莉請求她幫忙把摩托車騎回去,并代為保管。當天下午5點多,小玲騎著車離開了學校,沿芳華路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行駛到芳華路往西方向500米路段時,撞上了路面水泥護欄,人仰車翻。
小玲傷勢嚴重,經鑒定,事故導致小玲脾破裂,并已手術切除,構成八級傷殘。此外,她的牙齒1顆脫落,5顆冠折(牙齒露在外面的部分折斷),構成十級傷殘。
事后,交警部門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玲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小玲所駕駛的摩托車經鑒定為燈光不符合相應的要求。
為此,小玲家屬找到小莉家屬協商相應責任與賠償事宜,未果。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今年1月7日,小玲父母一紙訴狀將小莉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小莉及父母賠償小玲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6萬多元。
小玲及其父母在訴狀中稱,小莉購買摩托車后沒有辦理相應的手續,且在車子燈光不符合相關標準的情況下,仍請求沒有駕駛證的小玲將車開回保管,造成了導致小玲嚴重傷害的交通事故。小莉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小莉的父母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記者為此特咨詢了廣西鵬韻律師事務所的唐律師,他認為,如果是小莉存在要求小玲將車開回去的行為,那么小莉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根據相關法律,小莉父母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小玲作為摩托車駕駛者,開車過程中發生了事故,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觀過錯。
但他表示,法律也有規定,如果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則可減輕其侵權責任。比如摩托車持有者小莉,她的父母能證明自己對此并不知情,更不會授意其將車給同學朋友開,則可提出減輕侵權責任的訴求。不過,具體的責任劃分及量化還得由法院審理裁定。
昨天,記者從疊彩法院了解到,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將擇日開庭審理,記者也將繼續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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