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原會寧縣河畔中心敬老院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在家中服毒自殺。事后,女子丈夫將其尸體拉運到敬老院停放。據傳,該女子生前和該敬老院院長和另一名管理人員關系密切。1月3日,會寧縣民政局以該院院長和另一名管理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等為由,將院長撤職,管理人員停職。
妻子自殺,丈夫將遺體送至原工作單位
據一份由會寧縣民政局提供、會寧縣河畔鎮鎮政府作出的情況調查說明:1月2日下午,會寧縣河畔鎮村民茍某和丈夫發生矛盾后,離開位于河畔中心敬老院的住所,租車回到位于附近村莊的家中喝下農藥。家人發現后,將茍某送往會寧縣第二人民醫院搶救,最終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當日下午6時許,女子家屬將其尸體強行送到河畔中心敬老院其生前宿舍停放。接到報案后,當地公安、民政等部門及河畔鎮村干部趕到現場協調處理此事。但無奈的是,因女子丈夫情緒激動,并多次揚言如果將尸體強制撤離敬老院,他將會采取自殺等過激行為,雙方遲遲未能在善后事宜上達成統一意見。所幸在各方的協調之下,目前死者家屬及陪同人員的情緒已經趨于穩定,雙方正在積極進行磋商。
女子原工作單位兩管理人員被停職
事發第二天,會寧縣民政局對河畔中心敬老院院長以及另外一名管理人員作出停職檢查的處理決定。該處理決定中提到:“院長李某某同志對民政局提出的防范措施落實不力,給河畔中心敬老院正常工作以及院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給非法停尸處置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動。在此次非法停尸事件中,李某某不作為、亂作為。事件發生后,李某某既處置不力,也沒有向縣民政局及時報告,嚴重失職。管理人員張某某防范阻止不力。經1月3日局務會議研究決定,撤銷李某某河畔中心敬老院院長職務,并責令李某某、張某某停職檢查。”
據會寧縣民政局一位負責人介紹,自殺女子生前曾是該敬老院的一名臨時聘用人員,是一名護理工,平常和丈夫居住在敬老院的職工宿舍內,其于2015年12月26日向敬老院提出書面申請辭職。
據傳,該女子生前曾和該院院長和另外一名工作人員關系密切,而此二人正是事發后被會寧縣民政局作出停職檢查處分的李某某、張某某。1月17日,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經過會寧縣各部門的努力協商,目前女子的尸體已經被順利移出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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