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3日從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獲悉,根據最新發布的《保定市人民政府關于2016年春節期間中心城區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規定,今年春節期間,該市市區僅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及正月初五、十五的7時至22時可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
該通告規定,中心城區二環以內僅2月7日(除夕)、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2日(初五)、22日(十五)7時至22時可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如遇市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黃色及以上預警信息時,啟動Ⅲ級及以上應急響應,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通告中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及周邊100米范圍內,火車站、汽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輸變電設施、廣播通訊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集貿市場、商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及周邊100米范圍內,重要軍事設施、倉庫、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醫療機構、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敬老院、療養院及周邊100米范圍內,居民樓頂、樓道、陽臺、平臺、室內、窗臺及不足煙花爆竹產品說明要求安全距離的地點,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或場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通告還稱,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類、煙霧類違禁產品,禮花彈、開天雷、內徑大于20毫米的單響、雙響、多響等升空炸響類煙花爆竹,以及單筒內徑大于30毫米、單發藥量大于25克、總藥量大于1200克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均屬全面禁止燃放的爆竹產品。
通告警示,對違反2016年春節期間中心城區禁限放煙花爆竹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對非法燃放人員予以行政拘留;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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