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河南聽眾張先生向中國之聲反映,他十年多年前交給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擔保的一輛小轎車,在法院承辦人員的“授意”下被非法變賣,至今車輛沒有追回。法院為了彌補張先生的損失,竟然與張先生簽下一紙承諾書。雙方約定,張先生一系列案件執行后,再從收回的訴訟費、執行費中,法院和張先生進行五五分成,或者張先生給法院購買三輛轎車。
記者了解到,案件也引起了河南省高院、三門峽市中院以及湖濱區主要領導的重視,湖濱區法院已經成立調查組,對相關人員展開調查,初步確認的確違規使用了當事人贈送的車輛。
1998年,張俊國與合伙人張云烈發生債務糾紛,他交給三門峽湖濱區法院一輛桑塔納2000做擔保,這輛車卻在承辦法官的授意下被非法變賣,無法追回。為了彌補張俊國的損失,2001年10月,湖濱區法院與張俊國“達成共識”:第一,張俊國不再向有關部門反映,并把河南省某媒體的采訪資料銷毀。據了解報道并未播出。第二,張俊國到銀行聯系部分案件到區院訴訟執行,所產生的費用由本人承擔;第三,在收回的訴訟費、執行費中,法院和張俊國各得50%或者張俊國給法院購買三輛普桑,剩余的作為對張俊國的補償。第四,繼續追要被放走的擔保車輛。張俊國說,這份承諾是就是他和法院“合伙做生意”,法院在公然“賣法”:“這就是我與法院的交易了,這就是黑色交易了,說穿了就是法院賣法了。等于他弄蹩了,這個車應該是法院給我賠償的,因為我把車交給法院,寫了承諾就是由我出去買一些案件,再執行回來掙的錢,所謂的就是三個車也好,分成一半也好,等于我跟法院達成一個合作協議。 ”
由于丟車的事兒發生在執行庭,這份承諾書由張俊國和時任湖濱區法院執行庭庭長的馮福勞簽字。馮福勞向記者確認,字是他簽的,但得到了時任院長曹治華的授意,涉及立案庭,審理庭,還有執行庭,“除了院長以外誰敢啊?”
張俊國和湖濱區法院達成共識,張俊國去“買一些案件”到湖濱區法院執行,緩交批量的訴訟費和執行費,再從被執行一方收回的費用中,張俊國和法院五五分成,或者張俊國給法院購買三輛轎車。但是張俊國不希望分成,他選擇了給法院送車、送餐券、送贊助費。那么,張俊國是怎么“買案件”?“好處”又給了誰?
張俊國向記者出示了一份他在湖濱區法院的執行案件明細,共有14個案件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他解釋說,當時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也就是核銷呆壞賬,他希望通過購買銀行債務的方式賺錢。他舉例說,銀行貸給客戶1000萬,自己花200萬購買這1000萬的債權,之后就可以向客戶主張1000萬的權利。能要回200萬就“夠本”,要回300萬就能賺一百萬。
也就是說,本來湖濱區法院為銀行執行的案件,因為債權人的轉移,需要為張俊國來執行這些案件,一旦執行力度夠大,利潤相當可觀。案件涉及立案、審理、執行三庭,張俊國說,一般人不敢打這個主意,這是法院給他的建議,他花費近一百萬元,從三門峽市某銀行購買了十多個債權,總標的約1000萬。時任湖濱區法院執行庭庭長馮福勞透露,購買債券的還有省高院的人,“這事兒原來就是這樣,各銀行都有。”
在張俊國提供的清單里,三門峽湖濱區法院同意僅為建行東風路支行批量緩交訴訟費和執行費,就有17個案件,總計50余萬元。在清單之外,另以對河南三化集團有限公司的執行案件為例,由時任院長曹治華簽字,同意緩交合計453370元。據不完全統計,僅緩交的訴訟費和執行費就有90多萬元。張俊國說,所謂的五五分成,就是原告先緩交這部分費用,收回之后雙方由他和法院雙方五五分成。張俊國說,一二十個案件,法院的態度是立案庭快立,經濟庭快審,執行庭快執。“一個庭買一輛車”,另外還給了兩萬塊錢餐券,以及給立案庭贊助了12萬現金。
張俊國給法院購買了一輛尾號為豫M6348的轎車,馮福勞說,當時是作為公用車,后來“主要是程院長”。對于記者“院里是否缺車”的問題,馮福勞回答,一人一輛也不多,“我有個轎車還想有個越野呢!”對于餐券,他表示經常帶熟人來吃飯,自己確實用了一些餐劵。
這輛紅色的轎車至今仍停在湖濱區法院大院里。張俊國說,2004年左右,湖濱區法院時任院長曹治華,主管此事的馮福勞都相繼調離原崗位,承諾書再無院領導認可。時任執行庭庭長馮福勞認為,院長已經換了五任,張俊國的損失要想從法院拿回,是不可能了。財政紀律管得嚴,法院只能盡量拖延推諉:“讓他去財政要錢,要這個錢你試試,吃豹子膽了,頭上烏紗帽不要了。像這個事兒嚴重的違規,我曹治華是頭昏了,我跟你說訴訟費你敢在這上面做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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