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家
1月7日和8日,《蘭州晨報》等甘肅三家報社駐甘肅武威市的3名記者失聯,引發輿論關注。1月28日晚,一篇《致武威市涼州區委政法委的一封公開信》在網上流傳,直指《蘭州晨報》記者張永生被抓案情存在諸多疑點,當地公安或“釣魚執法”。上游新聞披露,該報負責人稱其為張被批捕當日該報所撰寫。但《蘭州晨報》社昨日回應,稱“本報未曾在網絡發表任何公開信”。
3名記者幾乎同時被抓,如今已有約20天,案情卻仍不明朗;而今,一封網傳公開信以“揭露內情”的方式掀起質疑波瀾。盡管說,媒體對公開信來源的披露和有關報社“未曾在網上發表”的表態之間,字面上存在某些歧異,但這并非問題重點,重點是,信中所述內容屬實嗎?抓3名記者是否經得起法理拷問?
在真相不明的情況下,這不宜妄斷。倘若真坐實了敲詐勒索罪,那該案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很正常,被抓3人即便擁有記者身份,也應被依法處理。而是否真正違法犯罪,應由法院“定奪”,旁人也不必急著揮舞輿論之鞭去影響司法判案。
問題是,從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在當地有關方面的執法過程中,還有諸多疑點揮之不去,亟須追問。
首先,逮捕措施合理嗎?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根據刑訴法規定,須同時具備“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等要件。幾名記者被捕,究竟有何“社會危險性”?
據“公開信”透露,記者張永生涉嫌收受的煙、酒和錢,為新聞涉事人送來,包括當地市里相關官員及涉事鄉(鎮)主要領導等。若這屬實,“封口”之人是否也要公之于眾、被采取措施?
其次,多方消息稱,案發前,張永生的若干報道被當地有關部門視為“負面”,致電要求其刪除,有些還涉及當地相關辦案人員。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關系方”是否該依照規定回避?再者,該案中律師會見權究竟有無保障?刑訴法規定,此類普通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公開信”稱,1月20日,張的家屬委托律師要求會見當事人時,在涼州區公安局、檢察院均未如愿,直到22日上午11時才見到張,之后有關方面偵查期間又違規“破例”安排“家屬見面”,這有無其事?
種種疑問集結,直擊辦案“四大謎團”的“公開信”又被帶進春秋筆法式處理中,令事件儼如“羅生門”。而涉事記者涉嫌的罪名中途變更,關于其被抓地點、事由的官方版本不下四種,有關方面又語焉不詳,這也給人再增浮想空間。
當然,也正因這種云譎波詭,公眾應更多地聚焦于真相厘清、謎團解開,而非臆斷先行,過早對某一方下定論。而真相未明前的站隊,也無益于是非厘清。但對于當地而言,同時秉持公正執法的底線和及時回應輿論關切的熱忱,也是其責任。
說到底,法治社會,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和對輿論監督權的保障,都應被納入法治軌道中,而不應任由任何一方僭越法律之上。就眼下看,這起個案的真相亟須在多重信源和權威說法下得以廓清,以消解公眾不明真相下的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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