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江法院審結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被告人符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4年,并賠償受害人家屬35萬余元。
2015年11月12日晚11時40分許,符某駕皮卡車由昌江石碌鎮方向往石碌鎮雞心村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牙營村路口前路段時,遇到被害人陳某醉酒倒在路面。
符某駕車臨近陳某時發現險情,采取剎車制動,但因避讓不及,致使車底盤碰撞并推行陳某約19米,后皮卡車壓過陳某身體,造成陳某當場死亡,事發后符某駕車離去。次日,符某投案。
符某在法庭上,案發時,他以為地上是麻袋類的障礙物,不知道是人,且不知道車輛底盤刮到被害人并拖行,所以就開車回家休息了。符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沒意識到其撞了人,故其離開現場不構成逃逸,且其屬于自首。
昌江法院刑庭法官多次勘查現場,向相關部門了解情況。經鑒定,陳某系開放性顱腦損傷致死。交警認定,符某負事故的全責。
經法院調查核實,符某明知撞到的是人,但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駕車逃跑,構成逃逸;且其投案所交代的并非案件全部事實,并不構成自首。
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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