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門法院16日開庭審理易門某中學教師矣某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檢方指控,該教師侵吞學生生活補助數十萬及利用管理學校食堂賬戶的便利多次挪用資金用于購買股票。
庭審中,易門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矣某在2007年9月至2014年9月擔任易門某中學的報賬員期間,利用經手管理學校資金的職務便利,采取重復列支征地款,虛增老師太陽能和有線電視集資款,虛列學生“民心工程補助”、“學生困難補助”、“學生生活補助”,考核獎金不入賬的手段先后計10次侵吞公款327402元;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利用管理學校食堂賬戶的便利,先后9次挪用資金計447430元存于個人賬戶用于購買股票,其行為應當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罪并罰。案發前矣某主動向學校說明了其貪污、挪用公款的主要事實,并主動退清涉案贓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矣某辯稱:自身在案發前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后主動向學校報告,存在自首情節;對貪污金額中的16761.12元是支付了學校的試卷打印費不應認定貪污;貪污金額中的154125元這筆款項是屬于學生補助提高標準資金,因兌現學生已畢業無法發出去,經向學校請示由其保管,后該款一直鎖在保險箱因不記得密碼無法打開,最終是校長親自打開保險箱,發放了一部分,又保管了一部分,故不應認定貪污;貪污金額中的51712元因在2014年9月學校藍球賽中腳受傷住院治療,為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向醫生請假三小時,坐著輪椅到學校把管理學校賬戶的手續交了,因時間關系沒來得及交現金,但最后這筆錢還是交還學校了,故不應認定為貪污;指控他貪污的部分款項是用于發放考核獎、加班補助、補課補助、運動會紀念品等。
同時,2015年7月為了彌補失誤,在學校同意的情況下,他用自己的積蓄,并向親戚朋友找借把學生補助的金額全部退還給學生,經清算現學校還差自己20多萬元。對挪用金額中的221630元已經造冊交由食堂管理員發放,因學生放假及食堂管理員工作拖沓、IC卡系統問題導致未及時轉付,不應認為挪用。
矣某的辯護人提出點辯護意見稱,矣某對該案處理積極配合,態度忠誠,如實退贓,有自首情節且系初犯。財務移交延遲是因工受傷,且矣某妻子患有重度憂郁癥等,考慮矣某實際情況建議免處。
因控辯雙方爭議較大,法院選擇擇期宣判。易門縣紀委、老師代表、法院監督員代表參加旁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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