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找到移動營業廳的工作人員,聲稱要購買充值卡,幾天之內先后多次刷卡,消費金額高達86萬余元。不過,他在每一次刷卡后都做了一個“小動作”——在刷卡后幾十秒內,迅速將消費秘密撤銷。工作人員誤以為他已刷卡,其實他分文未支付,白白拿走86萬多元的充值卡。
落網后,李某不承認自己撤銷過交易,但司法機關通過大量書證、視頻資料等證據鎖鏈,認定他實施了詐騙。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武侯法院日前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繳獲贓款51萬余元退賠移動公司,責令李某繼續退賠尚未挽回的經濟損失35萬余元。
刷POS機使“小動作” 詐騙86萬元
2014年8月28日至31日,李某在高升橋路移動營業廳內,先后找到導購員和工作人員,說要購買手機充值卡,并稱需拿POS機刷卡。之后,李某拿出4張銀行卡刷POS機消費。
交易流水證實,李某持有的4張銀行卡,于2014年8月28日至31日在移動公司的POS機上刷卡消費86萬余元,并且每次刷卡后,他又在短時間內將消費秘密撤銷。李某在收到刷卡消費金額已沖正回銀行賬戶的銀行短信提示后,再使用刷卡消費的交易回單,先后到該營業廳交易庫房領走共計86萬余元的手機充值卡。李某將手機充值卡騙取到手后,又將這些充值卡賣給他人。
2014年9月2日,移動公司報案,稱李某在高升橋營業廳內共計有86萬余元的刷卡交易被沖正。同日,武侯公安分局受理該案并立案偵查。當日,李某在自貢市被擋獲,警方查扣了李某51萬余元。
“POS機除了刷卡付款,還有撤銷付款的功能,但是需要管理員的密碼,這起案件所涉銀行POS機的密碼是一個很大眾的密碼,我們單位拿到POS機后沒有修改過密碼。”移動公司的營業員盛某某說。
法院宣判:構成詐騙罪 判刑10年
檢察院認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沒有實施詐騙,辦理的是正常業務,沒有撤銷過交易。”面對指控,李某卻辯稱沒有作案。
法院認為,通過庭審舉證、質證,大量涉案的物證、視頻資料、書證、證人證言等相印證后符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形成了證據鎖鏈。客觀事實證明:2014年8月28日至31日,在移動營業廳內,使用銀行卡消費后有撤銷記錄的只有李某。銀行工作人員及辦案民警的調查情況均證實在POS機撤銷交易時,需要持卡人刷卡并輸入密碼,李某自己操作POS機在多次刷卡交易后,又在間隔時間僅幾十秒之間撤銷交易,李某通過作廢的POS機回單聯從移動營業廳將86萬余元的手機充值卡騙領走,這起案件中,有營業廳的監控視頻、移動公司員工劉某某、盛某某及購買充值卡的李某某證實;上述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而事后李某及時將贓款取現或轉移至其母名下,也能印證其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綜合依據這些證據,武侯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萬元。
記者走訪
不少商家竟不知POS機有密碼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走訪多個商家發現,不少商家并不知道POS機有密碼設置,平常也沒注意。辦案人員提醒,這起案件對POS機商戶有警示作用。
紅星路一家通訊營業廳工作人員稱,他們不知道POS機刷卡后可以撤銷,甚至不知道POS機有密碼。附近一超市連鎖店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顧客刷卡后可以退款,不過必須由工作人員輸入工號、密碼,在電腦上完成,客戶則需在POS機上刷卡,并輸入憑條號以及銀行卡密碼才能撤銷。但該工作人員也不知POS機有密碼。
春熙路附近一酒店表示,撤銷交易時,必須由他們工作人員處理,輸入POS機密碼。至于密碼是不是初始的123456,工作人員表示,POS機是銀行配送的,配送時銀行已確定了密碼,不知需要修改。記者調查發現,不少商家竟然不知POS機有密碼。
律師趙本富提醒廣大商家,POS機在使用時應修改原始密碼,盡量不要讓顧客自行使用POS機。同時,每次使用POS機后應及時檢查機器狀態,注意檢查有無撤銷消費交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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