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日,四川新聞網記者從成都市交管局獲悉,2015年12月28日,成都市交警支隊事故預防處理處重案大隊立案偵查的“錦江區‘5.19’重大責任事故案”,經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對相關運輸企業責任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據悉,該案的判決是成都交警偵辦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相關運輸企業責任人被追責判刑的首例。
2015年5月19日20時20分許,李某貴持B1駕駛證,在準駕車型不符的情況下,駕駛號牌為川AC0828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錦江區銀杏大道與梔子街交叉路口,發生一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某貴駕車逃逸。經查,該肇事車登記的所有人成都市鵬程貨運有限公司。案件發生后,交管局事故處重大案件偵查大隊立即抽調精兵強將組成專案組,啟動調查程序,查清涉案運輸企業在生產、作業中有無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是否應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的責任。
期間辦案人員一是連續深挖細查,查閱和分析大量的公司內部管理臺賬、公司工作電腦中的相關數據,不漏過任何蛛絲馬跡;二是對偵查的重點嫌疑人員,多次召開案情分析會,依法懲處相關責任人。通過大量的調查分析,查清了肇事車所屬公司法定代表人、生產安全負責人,未盡到監督管理責任導致無駕駛資格的人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的重大傷亡事故。2015年6月3日,立為“錦江區‘5.19’重大責任事故案”偵查,對涉案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某榮、副經理胡某兵,分別予以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經錦江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行逮捕。2015年7月15日移送錦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在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法院采信了在偵查階段收集的全部證據,并認為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鎖鏈。
2015年12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某榮、負責貨車生產安全的副經理胡某兵,均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錦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為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據了解,自2015年7月20日成都交警重大案件偵查大隊成立以來,已成功辦理2起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其中一起將錦江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人民法院判決,判決嫌疑人構成犯罪,判處1年6個月刑罰;集中辦理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罪案件1575件,刑事拘留275人、取保候審1310人,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1083件,成功辦理兩起成都市首例僅靠呼氣酒測結果追究危險駕駛刑事責任和在酒精含量檢驗前嫌疑人為躲避檢查又再次飲酒危險駕駛案件;辦理阻礙交警依法執行職務案件23,行政拘留27人;配合查處兩件涉及銷售電動自行車違法案件。(記者張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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